尽管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经典阐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并且清晰地论证了
宪法是“最高的法”且法院何以拥有
宪法审查的权力。但美国联邦
宪法本身并无任何条文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有审查普通法律,解释
宪法的权力。美国宪法对该问题的唯一提示仅在于:
“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Section 2,Article III)
尽管存在该条款,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成文渊源,美国司法机关的
宪法审查权仍然是备受争议。德国与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
宪法,避免了
宪法审查这一保障
宪法效力制度缺乏明文渊源的尴尬。但是,即便是缺少明确的授权,马歇尔大法官的论证基本上还是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为基本主题的
宪法,其作为“最高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应该受到任何的怀疑。但是,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何以拥有解释
宪法的权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不过
宪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赖于
宪法本身的明确规定,更为基础的是,其建立最终来源于“宪政文化于精神”的形成,即全体公民达致这样一种理性共识——所有的公民都有同等的自由去享有以及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该自由是在承认其他独立主体的对等性前提之下的和平共处,政府权力应当被用来制止公民关于个人事务上的相互侵犯,但首先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
宪法——“最高的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