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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民事诉权

  比如,张某行使诉权,请求法院判决“丁某向张某支付某所房屋的价款”。“丁某向张某支付某所房屋的价款”则构成了诉权和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获得某所房屋的价款”表明了原告张某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也表明了原告张某在此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地位。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有:(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主要有:(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法定例外),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权的拥有、移转和消灭
  (一)民事诉权的拥有
  就特定或具体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拥有诉权必须具备民事诉权要件。民事诉权要件包括:
  (1)主体方面要件(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等。
  (2)客体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主要包括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诉的利益、不受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不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等。
  上述的诉权要件实际上属于诉讼要件,与诉权行使要件(即起诉要件)不同。[4]
  (二)民事诉权的移转[5]
  特定的或具体的民事纠纷,其诉权为该纠纷主体所固有,若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该纠纷主体的明确同意,则其他任何人不得拥有此项诉权。但是,民事诉权也会发生移转。
  民事诉权移转的第一种类型是法定的移转,即在法定诉讼担当的情形中,法律明文规定第三人拥有他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诉权,第三人(形式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诉权。比如,破产管理人拥有破产人的诉权、代位债权人拥有债务人的诉权等。
  民事诉权移转的第二种类型是任意的移转,即在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中,实体权利人将某项纠纷的诉权明确授予第三人,第三人(形式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诉权。比如,在群体诉讼中,群体成员“推选”诉讼代表人,即群体成员将某项纠纷的诉权明确授予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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