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议民事诉讼价值

  (二)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存在内在关联
  一般说来,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程序能够产生符合实体价值的诉讼结果。在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平等和充分地陈述诉讼请求、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从而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与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之间的一体性相一致,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相辅相成并共同实现。在正当程序中,践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直接对话并相互说服,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作用,共同决定法院判决的内容或结果。
  在诉讼过程和法院裁判中,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裁判标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形式相互渗透,共同决定着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法院裁判的内容。[18]民事实体法固然是法官判断形成的依据,但是如果该判断不是在正当程序中作出的,该判断就不具有司法权判断的效力。[19]民事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作用的“场”,其间诉讼法和实体法相互协作,共同实现维护实体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等诉讼目的。[20]
  作为社会规范或生活规范的民事实体法具有抽象性,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确定当事人间具体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并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其具体的民事实体权利,从而实现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范被法院作为审判的实体法根据,诉讼使得民事实体法规范发挥出裁判规范的功能,使其国家强制性得以实现,从而区别于道德规范。可见,诉讼(程序)是实体法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是实体法规范得以实施的机制。
  正当程序赋予诉讼结果或判决结果以正当性。在正当程序充分保障下,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陈述主张、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并且法官进行公正审理和作出公正判决,若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说服法官而导致败诉的,往往也会心悦诚服地认同、接受法院的判决。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实体价值也会反作用于程序价值,即通过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程序及时实现实体价值,能够使人们意识到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促成人们对程序价值的积极需求。
  总之,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三)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各有独立内容
  程序价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
  (1)维护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即维护程序性人权。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国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诉讼和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领域。平等和充分维护这个领域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基本权,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