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实体公正相关的是法院担负附判决理由的义务。根据法治国家原理,法院应当担负附裁判理由的义务,即判决应当包括得出判决结果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即根据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规范为什么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充分的判决理由,是判决具有正当性必不可少的源泉。因此,判决未依法附理由或者判决理由相矛盾的,均为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四、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
(一)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关系的历史演变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即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对此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认知,以至于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或制度安排。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尊崇私法自治和强调私法至上,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无非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民事实体权利的单纯技术程序而已,
民事诉讼法仅被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将
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实体法的助法或实现法。因此,当时的诉讼观是私法一元观,即仅从实体法立场来认识和处理诉讼问题。按照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私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
我国历史上也有人强调诉讼法的重要性,比如沈家本曾说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则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比较而言,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15]。梁启超等就认为,诉讼法是主法(实体法)的助法。[16]甚至今天,还有许多人将
民事诉讼法看作是民事实体法的助法和实现法。[17]
随着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人们注意到应当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国家权力逐渐强大并开始向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扩张,与之相伴的是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发展。于是,人们认识到
民事诉讼法应是公法,是与民事实体法相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时期的诉讼观,主要是诉讼法一元观,按照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被称作诉讼法一元论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上是从
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理解、把握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制度。
然而,仅从诉讼法立场分析诉讼问题也是不合理的。比如,诉讼法一元论不能合理解释,保护私权和解决民事纠纷为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为什么一些诉讼行为(如合法起诉行为等)可以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等问题。民事诉讼是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既具有程序的一面,又具有实体的一面。于是,人们提出了二元诉讼观。本文主张二元诉讼观,即一方面从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解说民事诉讼问题,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独立价值出发来理解民事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