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程序公开。即诉讼公开,包括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和对社会的公开(社会民众旁听和监督法院审判和执行)。[5]本书主张,对当事人的公开可纳入当事人程序参与的范畴。[6]正当程序既是一种公开的程序,又是一种能够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程序。
5.合乎比例。即民事诉讼目的与其实现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具体包括必要性要求(即手段有助于实现目的)、适当性要求(即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和相称性要求(即采用诉讼手段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弊害)。[7]
诉讼的本性是“过程性和交涉性”[8]。这一交涉的过程,就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充分对话和相互说服的过程。[9]这一过程应当遵行程序公正、程序效率和程序安定等价值原理。在此过程中,通过正当程序一方面充分地、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充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又限制法官恣意妄为。
(二)程序效率
1.程序效率的意义
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追求的是及时审判和执行、节约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被喻为“生产正义的成本”,是指国家法院、当事人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财产、劳力和时间等,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
正当程序的保障既包括诉讼公正或慎重判决方面的程序保障,又包括诉讼效率或及时判决、执行方面的程序保障。就后者而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属于当事人程序利益的范畴。当事人程序利益既包括如审级利益等程序利益,又包括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10]
假设某个案件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审判,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是10万元;迟延审判,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却是12万元。那么,因为迟延审判,多付出了2万元的诉讼成本,其中包括当事人多付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多付出的审判资源等,从而在事实上既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又浪费了全民所有的审判资源。
“法律总是痛恨迟延(Lex dilationes simper exhorret)。”缺乏效率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弊病。[11]如今,国际社会已将提高效率或促进诉讼作为
宪法上的要求和正当程序、法治原理的内容。
比如,《西班牙
宪法》第
24条明文规定了促进诉讼原则;德国把促进诉讼视为法治国家原理的一项要求;《日本国宪法》第32条从司法请求权的
宪法保障角度来理解当事人要求促进诉讼的权利;美国则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促进诉讼。同时,促进诉讼的要求还为《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宪章》等国际条约所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