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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日常生活行为应从可罚的亲属帮助犯中排除

  (一)事前帮助犯中亲属的日常生活行为
  即使知道丈夫晚饭后可能出去盗窃还用好酒好菜伺候的,或者,根据丈夫深夜出门时诡秘的眼神而揣摩出丈夫可能要出去盗窃,而随手塞给丈夫一个手电筒,并叮嘱丈夫“路上小心,早点回来”的,应该说并没有超出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生活行为的范畴,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但如果在丈夫临出门前递给丈夫一把盗窃用的螺丝刀,就不得不认为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行为的范畴,应作为盗窃罪的帮助犯论处。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中的亲属的日常生活行为
  看到回家的丈夫衣服上满是血迹,而默不作声地将丈夫的雪衣洗净,妻子是否构成刑法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笔者认为,作为相濡以沫的妻子帮丈夫洗衣服乃人之常情,即使所洗的是杀人罪的重要物证,也不能否认帮丈夫洗衣服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因此,不将其评价为帮助毁灭证据罪具有合理性。或许有人认为,若丈夫的衣服一向都是妻子洗的,姑且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丈夫的衣服平时都是丈夫自己洗的,而且妻子的衣服也都是模范丈夫给洗的,就因为估摸着丈夫杀了人才积极主动地帮丈夫洗净雪衣,不得不认为有必要肯定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成立。这种意见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管实际情况如何,帮丈夫洗衣服总还是日常生活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就否定该行为的“日常生活行为”性质,故还是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较为妥当。
  至于积极帮助亲属伪造证据的行为,通常应否定行为的“日常生活行为”性质,作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问题不大。
  (三)窝藏、包庇罪中亲属的日常生活行为
  打量刚回家的丈夫后估计丈夫可能在外面犯了案,就主动将家里的地下室打扫干净,还把炕烧得暖暖和和并铺上一床崭新的被褥;或者,看到形迹可疑的丈夫在打点行囊准备出远门,估计到丈夫可能是畏罪潜逃,还在丈夫的背包里塞进几袋方便面、雨伞、电筒、御寒衣服以及家中仅有的几百元现金;或者,知道丈夫犯案后躲在离家几公里远的山洞里,还天天为丈夫送饭的,这些是否构成刑法310条的窝藏罪?笔者能够想到,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行为通常会作为窝藏罪进行处理,但不可否认,妻子为丈夫所作的这一切还是属于日常生活行为的范畴,以不作为窝藏罪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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