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说天下人不全是为了利益计,但这句话也道出了人天生是向往过着群体性生活的动物这一经验判断。在群体性生活中,人们免不了嗑嗑碰碰。但人们在面对自己被伤害的情况,出现了两种让人匪夷所思的情形:情形一,一个人如果自己被石头绊倒了,摔断了腿,自己会爬起来,拍拍自己身上的泥土了事,如同上文叙述的“花瓶被摔碎”事例中洒脱的老者;情形二,如果其它情况如同前述情形,不同的是自己被他人绊倒,这时被绊倒之人的心理就会完全不一样,他定会找绊到他或她的人赔偿,如同笔者在上文假设之因惊吓而摔碎花瓶情形中的老者。笔者之所以惊诧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不是基于这两种情形被引起的原因之不同,而是基于它们结果的相同之处。就是在这两种情形中,笔者依据从社会科学角度上所界定的沉没成本概念,认定在这两种情形中都出现了沉没成本。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人面临的所有伤害都是一种人生的支出,都是沉没成本,因为人所受的伤害永远无法复原。这种沉没成本就前期投入的成本的性质而言,属于行为性沉没成本——相对于货币性沉没成本。笔者之所以如此界定人面临伤害的支出为行为性沉没成本,是因为人的健康是各种因素促成的结果,而是用经济学性极强的“支出”概念所不能涵括的。具体到笔者前述“摔伤腿”假设的两种情形,在同属沉没成本的前提下,不同的是二者的数量上的不同,前者是整体性的沉没成本,而后者是部分性的沉没成本。基于人具有自我肯定的心理作用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人们在自力救济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总是企图通过诉讼来确认自己行为的真,亦即合理性,从而,为沉没成本效应所俘获而不能自拔。
2、诉讼时效制度设计中的沉没成本效应考量
在对诉讼时效制度设计进行沉没成本效应分析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考察一下国内学者对“诉讼时效制度设计”已有之研究。笔者此举的理据是邓正来教授所提出的两条知识铁律即学术传统与知识增量的铁律和知识限度与学术批判的铁律。笔者认为,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则研究者就会在学术研究之海迷失方向。
分析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原因(或目的)像学界某些学者所说,似乎已有公论,但是有一位学者将学界的公论概括为诉讼时效“三目的说”,并对其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提出了他自己的观点即“现代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一方面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请求权的义务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不必对特定权利人永久负有义务。”上述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理据的阐释都是从“法学内的法学”角度来进行的。而笔者在下文中则试图把沉没成本效应与时效制度勾连起来,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经济学理据。可以说,笔者是试图从跨学科、更宏观的角度即“法学外的法学”视角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设计之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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