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的缘起
1、何为诉讼?
此刻,笔者自认为已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困境之中:一个是为了后文分析的方便,笔者不得不论涉到“诉讼”这一论题;另一个是“诉讼”这一论题似乎跟本文主旨勾连得又不太紧密,在此“小文”中又对这一论题加以阐述,让阅者有“四面出击”之嫌——而这又是学人学术研究之大忌。无奈之下,笔者只有冒着被“误解”的危险,对“诉讼”这一论题点到为止。诉讼的产生自古及今已有悠远的历史,但每个国家及该国每一时期对诉讼都有其特定的理解。因而,作为一个历史概念的诉讼,要学界给出一个精确的、普适的界定,是要求学者做上帝才能办到的事。作为学术后进之笔者,则更加难窥诉讼之真义。既如此,难道本文就此打止吗?记得电视剧《亮剑》中李云龙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大意是,作为一个剑客,在面对武林高手时,不管你剑技有多么的差,你也必须亮剑,这是一个剑客最基本的素质。笔者深受鼓舞并有同感,认为不管研究者的学术见解有多么肤浅,也要敢于表达自己的见解——这是一个有心向学术的研究者应有的基本素质。笔者以为跟诉讼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那就是规则。可以说,没有规则就没有诉讼。正是因为规则的存在,才有了人们对规则的理解,才有了分歧,才有了请求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确认自己的判断为真的冲动,才有了诉讼的出现。因而,笔者斗胆认为,诉讼就是当事人请求中立的裁判者确认自己的行为(立场)为真的行为活动。
2、诉讼的本质
事物有唯一的本质吗?在接触反对本质主义的观点之前,笔者认为事物是有唯一的本质的。有了非本质主义的观点作为参照,笔者在讨论事物的本质时,总得思虑再三,唯恐入了本质主义范式的圈套。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时说道(大意是),母亲不能在倒洗澡水时,连同自已的婴儿一同倒掉。寓意说,在进行学术思考时不能走非此即彼的绝对路线。具体到笔者的这个论题,笔者认为事物是有本质(相对于现象而言)的,但并不拥有唯一本质。从某个角度,人们总能看到事物某个方面的本质性规定——揭示的是事物某方面的属性,尽管用的是“本质”这个概称的词。可以说,本质只有在从某个角度描述事物时才存在。戴着经济学之镜,笔者看到的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最大化自我肯定的心理作用之崇——在当事人看来,相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
(二)从沉没成本效应角度重析诉讼时效制度之设计理据
1、诉讼中的沉没成本效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