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已经建成分税制框架,但接下来分税制在省以下之几无进展。
将省作为地方的代表有以下问题:
1)体制上的冲突。一方面,将省建设为最完整的地方政治实体和利益主体,另一方面,我国中央政府缺乏独立强大的执行机构,省是中央发号施令的首要和直接的对象,中央采用行政机构上级控制下级的人事手段管理省一级的领导干部。这两个方面不能相容,是冲突的,结果,中央频繁调动各省市负责人,却不能避免新官到任后被地方利益俘虏,中央政令执行仍然困难。从已经披露的众多事例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软顶硬扛,是宏观调控最终落实的主要障碍。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各有利弊,运用不当则获两害。
不仅如此,省的领导人还直接构成中央的政治部门特别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但其身份主要为地方的代表而不是中央决策机构的成员,说的是地方话而不是北京话,不是起到维护中央的作用而成为地方利益抵抗中央的资本,最高领导在各省失败了一定意味着在中央的失败。这种安排,进一步削弱中央决策的公共审议性,不仅为部门利益且可能为地方利益左右。中央代表的是全党全民,不是若干地方的相加,局部相加不等于整体。
2)历史的教训。在我国历史上,大致相当于现在省这么大的区域,是从中央行政区演变成最高级地方政治单位的,这样的过程先后有三次,每一次最后都形成分裂割据的局面。东汉、唐、清末故事,可为殷鉴。
3)我国的省,在人口和疆域上可和欧洲强国相提并论,足以立国,但不是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的合适规模单位。地方性公共品限于一定的区域,只有特定的人群才从办理这些事物中受益,这些事物是诸如防火、收集垃圾、提供自来水、修下水道、图书馆、警察、办义务教育之类。我国的县、市(只包括市区),基本上还是提供地方性公共品的合适单位,如不合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新设、合并、撤消。我国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但是,以中央和省两级为基础,难以划分中央事物与地方事物,如果以中央、省和县、市为基础,中央和地方事物的划分就容易得多。
4)县乡财政困境。中央与以省为代表的地方分税制改革以来,与之相伴随的基层政权财政困难,县乡两级因财政困难而导致的地方公共品供给不足以及基层政权运转不畅的问题,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左右。我国有众多人口居住在农村,县乡两级政府向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提供司法、行政管理、教育和其他方面的公共服务。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较为普遍的制度安排,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导致资源极度向少数大城市集聚。县乡之域,乃国家的根本,却民穷财尽。如果换一下思路,为什么一定要中央和省分灶吃饭?为什么一定要搞五级财政?中央、省合灶吃饭,中央、省与县、市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建立分税制,不可以吗?如果这样,我们现在面临的中央政令不畅、基层财政困难问题是否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