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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制结构的分析与改进

  除中国共产党政治局常委会算,政治局勉强算,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机构和政策审议中心。由于下文将指出的原因,中央委员会的虚化,反而会削弱政治局的权威和效能。 
  就党的领导体制言,党的领导和行使权力有着不同的方法,或者是,党作为一个整体,她的领导机构如各级党委会作为一个整体,对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审议和深思熟虑,并拥有相应的手段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她的每个成员只能共享整体权力,除此之外,党员个人,不能因为党员的身份就拥有超过普通公民的特权和好处;或者是,党委成员们分别拥有某种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和优惠,认为这些特殊的权力的总和就是党的领导。当许许多多的党员拥有在各自领域的特权,党作为整体的执政基础实际上在他们的日常活动中被破坏,这隐藏着走向松散式寡头政治的危险。上述情况有一种发展趋势,即表现为党的领导机构失去任何政治重要性,出现没有任何政治审议性的行政权独大和封建式的地方割据。  
  3、以省为地方的代表的问题
  建国以来,在历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中,都是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地方的代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就是中央与省的关系。1980年以后,我国在立法、干部管理、财政、经济管理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分权改革,主要使省级政府获得了广泛的自主权。除了由党的领导体制发挥作用,中央决定省级干部人选外,不管名义上如何,事实上这些举措在将省建设成地方政治实体,有些甚至不是联邦性质的,而是邦联性质的。 
  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基本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大和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的四级立法体制。《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特别行政区)等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作为一个整体提出议案、质询案、提名案、罢免案,很有按省投票的意味。各代表团成员依法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从而影响全国人大的立法或对全国性重大事项的决定。上述规则,使省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和决定中央的政策,这是邦联制的特征,联邦制的美国也不是这样,1787年宪法之后,美国国会的成员按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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