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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理念下现代行政的特征

  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产业革命以及资本的高度集中,有限的消极行政难以保持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积极的服务行政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正如狄骥所言:“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过程的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了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其它职能,……包括公共教育、济贫、公共工程、照明、邮政电报电话、以及铁路运输。” 在这种形势下,行政已由消极有限的权力行政转化为积极扩张的服务行政,由单纯的“公共权力”的行使转化为“公共服务”的提供,并促使政府义务由消极走向积极,即以积极的行动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此,在现代社会,“国家不仅有义务不损害个人的物质、智力、精神活动的自由发展,而且还有义务为保证所有个人充分发展其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而制定必要的法律、组织必要的公用事业。”
  对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我国改革而言,为改革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单一体制,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放松政府管制,培养与扶持市场与社会机制。前期经济与行政改革的主要任务在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功能,实现政企职责分离。但在政府从市场退步抽身的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与挑战,新的政府职能与义务应运而生,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建立现代监管制度;建立增强竞争出口的生产支持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商品结构优化;逐步向外开放市场,对某些产业、部门、地区实行援助、保护政策,限制某些产品或服务进口;利用各种途径减少和缓解国际贸易摩擦,为企业争取宽松的环境和发展空间;熟悉WTO体制、规则、运作方式,防止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等等。因而,当前的行政改革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削减政府职能,它意味着社会变革中政府职能的分化与整合,它要求在合理地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的同时,保障公共服务的履行。为此,在服务理念下强化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重心。
  二、行政规则的服务化
  20世纪初,面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狄骥曾指出:“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理念之上……” 。这一理念就是公共服务。随着这一理念的确立,在原有的权力行为之外,政府更多地在实施非权力性的服务行为。公法也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公共权力之间冲突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它还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即对政府大量的非权力性公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因此,作为行政规则的公法“不再是由某个享有发布命令权的,并有权决定在一个特定领域之内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主权者来加以执行的规则。……现代国家设计了大量的对组织公用事业进行规制,并保障这些公用事业正常和不间断地发挥效用的规则” 。诸如法国行政法中所确立的公务实施原则;公务不间断原则;公务适应性原则;公务的实施平等原则等 。这些建立于“公共服务”理念的规则,适用于规范那些非权力性政府行为,体现了现代行政从“公共权力”——“公共服务”,从“权力规则”——“服务规则”的发展,标志着现代公法不再局限于规范“公共权力”,而扩展到了 “公共服务”实施的保障。这种新的行政理念的确立,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要求一系列建立于公共服务理念之下的政府行为规则必须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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