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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弊端解析及完善选择

  (三)结 语
  承认国家侵权进而承认国家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要改变目前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的窘境,必须对国家赔偿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尤其是需要尽快改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这个国家赔偿的原点性问题。要以全新的理念和视野去思考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把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修改与完善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将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作为进一步落实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的重要步骤,努力建立以违法和明显不当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原则体系。
  
【注释】本文系2007年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 
  尤东,男,江苏南京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 
  魏迪,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研究领域:公法学、检察学。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页。 
  杨秋林:现行国家赔偿范围问题的缺陷与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1期。 
  参见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张艳、张芳: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参见彭水兰、戴彩云:试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合理构建,《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参见杨小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参见张艳、张芳: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反思,《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孙新军: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山东审判》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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