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归责原则的改进与完善途径
(一)概 述
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程度,也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一如前述,我国国家赔偿法制订之初确立违法归责原则是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的。如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了可操作性。不过,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违法归责原则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难以满足实践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都是动态、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现实反映,因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同样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演变历程。
(二)我国应确立违法和不当归责为主,结果责任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当前,世界各国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较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是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二是德、日、英、美等实行的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但近年来危险责任原则之适用也渐显端倪;三是瑞士独树一帜的违法原则体系。” 客观地说,三种归责原则各有利弊,各国也会根据本国不同时期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立法选择。
时下,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重新构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建立以违法与明显不当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的体系,以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建立责任政府与国家的形象。该归责体系结构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反映了国际上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违法及明显不当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划定了每一种归责原则所调整的范围,在实践中能较好地应变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近几十年来由于单一的归责原则很难解决日益复杂化的国家侵权责任问题,国际上的国家赔偿实践中出现了归责原则多元化和体系化的趋势。2、吸纳了违法归责原则的优点,并有新的发展。违法和不当归责为主,结果责任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解决了适用单纯的违法归责原则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如不当自由裁量行为的侵权责任等问题,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违法和明显不当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损害结果”的地位,将某些在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条件下不能获得有效救济的损害,如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高度危险情况下的损害等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能较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就以人为本而言,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要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和体现对人的关怀,这种尊重和关怀就反映在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救济上。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侵害时,只要其是无辜的,就应获得国家赔偿。5、符合法理和世界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 刑事赔偿适用结果归责原则,能有效克服违法归责原则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不管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依照法律、有没有过错,只要这种行为的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都应给予国家赔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人,如果在程序结束时不予起诉、免予处罚或无罪释放的决定已确定,而且羁押给他造成显然不正常的损害或特别重大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的案件,无论司法机关有无过错,一般均应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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