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任何一种理论,我们不必过于求全责备,不应纠缠它的枝节,而应主要看它的内在精神、话语气质和潜在力量。毫无疑问,哈贝马斯的民主和法治理论主要关照的是西方社会,以美国和德国作为理论批评和反思的具体对象,在西北欧国家的晚近发展中看到了实践中比较理想的结果。[21]当然,哈贝马斯的雄心远不止于此,他所面向的是所有进入了现代社会的国家,他所继续的是现代理性启蒙的“未竟事业”,他所追求的是由马克思开启并由法兰克福学派所继承的解放人类的宏伟目标。他对目的理性的批判、对自由主义的反思以及对共和主义的超越,是否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路径选择具有某种警示作用?他所指出的现代国家的潜在危机,如权力与金钱对于生活世界的宰制,法律合法性的缺失,以及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缺乏保障等,是否仅仅属于西方的问题而与中国无关?他对基本人权和
宪法原则在法治国中基础地位的强调,对于公共领域民主的强调,以及对于生活世界在社会中基础作用的强调,是否对于中国法治发展方向具有启发意义?他主张通过主体互动和人际协商达成共识,通过合理的程序和论证理由的力量获得实体结果,通过对道德和伦理的重新界分实现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整合与超越,通过民主过程产生合法之法把主观权利与客观法联结起来,把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联结起来,把个人人权与人民主权联结起来,把系统与生活世界联结起来,把主权国家与世界政府联结起来,把国家法与人类法联结起来,在人际互动性商谈中和人类自主的渐进性努力中,通过民主和法治实现自由和获得解放,[22]所有这一切是否对于中国的当下和未来发展也有建设性的参考价值?
诚然,由于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境,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西方,因而哈贝马斯针对西方民主和法治历程的许多论述并不适用于中国。不过,现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必然存有许多共同之处,虽然中国并不必然经历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路径,但是无数历史的教训业已表明,后发国家试图急于求成地实现现代化超越往往欲速不达,甚至会导致灾难性的倒退。与此同时,中国是被迫进入现代化过程和被卷入到全球化的过程,因而中国的现代化不可能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而会呈现出“历史浓缩”和“时空交叠”的特征。换言之,中国须在当代集中应对现代化过程出现的所有重大挑战,解决所有重大问题。因此,面对各种思潮和主张,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历史的脉路和现实的方向,避免误入歧途。西方后现代的解构理论对于中国来说无异于“半夜鸡叫”和“瘦人减肥”,一些人对这种理论的欣赏不过是把别人的危机感当作自我得意的理由,从而获得幸灾乐祸的心理满足。站在传统的立场高喊儒学政治的口号对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来说,无异于刻舟求剑和缘木求鱼,它不过是在月朦胧鸟朦胧的夜晚,从政治儒学的现代旮旯里飘出带来的一帘幽梦,梦境大致是一顶王冠、两种戏法(德主刑辅)和三寸金莲。在现代中国版“英雄交响曲”的背景音乐中,一首以“鞭笞法治”和“殖民地法治”为原型的“欢乐颂”舞曲旋律雄壮,吸引了不少听众。在那里,法家的本土资源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西洋特产在“没有民主的法治”音符中实现了“视域融合”,但其中透出的冷峻足以使人不寒而栗。当然,诸如此类的奇谈怪论不胜枚举。针对各种说法,笔者在借鉴(而不是照搬)哈贝马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驾马车”的主张。其大概意旨是,通过发展现代的市场经济解决民生问题,通过发展基本人权和完善
宪法解决民权问题,通过提炼、升华和复兴中国传统文化解决民心问题。在全球化的时代,市场经济应在实用向度寻找和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基本人权和
宪法原则应从交往理性出发寻求道德向度的普遍性,文化之维应在伦理向度发掘传统文化资源,通过升级换代使之既具有民族的根基又具有现代适应性,进而使之抚慰我们的灵魂,安顿我们的心灵,充实我们的精神,化育我们的德性,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提供意义资源。[23]这样,就可以实现统一与多元、价值与实用、传统与现代以及中国与世界的有机整合、协调和贯通。实际上,对于中国现代化的方向和民主与法治发展的路径来说,任何这类探索性的主张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全社会建立起集思广益地进行这种探索的机制,拓展表达意见和进行沟通的公共空间。在这方面,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也许颇富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