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之道。在过去的十年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被写入
宪法,我国也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这表明我国对法治的认识,特别是对法治的价值的认识在逐步深化。长期以来,我们多注重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稳定等功利方面去审视实行法治的重要意义,而对法治的道德价值及其对人的道德意义关注不够。围绕社会功利展开法治实践,虽然也可以因为带来社会有序发展而有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历史表明,在单纯的社会功利逻辑中,人也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渗透而沦为或“物化”为社会功利的工具,法治因此可能陷入“工具主义”或“物治主义”的误区。在功利之外,法治更需要一种超越经验和物欲层面的人的哲学和伦理学的深层支撑。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我国一直在经受变革,在与传统断裂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政治动荡以及后来的经济争逐中,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道德精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遭受着来自战争、政治和经济的剧烈激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此历史背景下,我们特别需要平心静气地回到人本身,在对古今中外历史上那些经久不衰的普遍性要素的借鉴中,从道德和价值层面开掘据以长久传承的法治之道。
二、法治之政。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政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君主专制政治下,法自权出,法治重在作为强制工具惩治人民,维护君权;而在民主政制下,权自法出,法治的关键在于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对政治权力的控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上,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既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也需要通过民主来控制政治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方向。民主是产生政治权力的重要方式,它有力地制约着政治权力循着人民的意愿行使。在现代政治背景下,民主构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政治前提。在政治上做不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控制,政治权力依照规则和法律行使就得不到落实,因此也就难以实现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治理想。就此,也可以说,民主的发达程度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水平,能够有效控制政治权力的高度民主是对法治的有力支持。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前提下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是
宪法规定的两项国家任务。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法治实践取得更大实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治,扩大政治的民主程度,努力实现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