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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政治意义

  四、法治是维护公民道德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样,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最终都遭受到一定的道德批判。法家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社会被批评了几千年;“法律之治”下的西方社会后来也遭遇到“生活世界”受政治和经济过度渗透的现代性问题。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经验上看,法律通常并不能用来直接解决人的道德问题。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触动人心,也可以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与道德生活毫不相关。其实,中国古代诸如设立政府是为了“全生”、“养性”、“全德”之类的政治智慧,早已蕴涵了在政治和法律体制下为人的道德生活存留广阔自主空间的想法。说到底,政治清明、社会发展、法律公正、权利保障,其实都是在为人的道德生活、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毕竟,能够在伦理意义上成为政治目标的只有人的道德生活本身。现代法治在人的道德生活上显现其政治意义,主要在于通过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促进社会秩序和发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来为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美德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而不在于一味片面地立基于人性恶而“以刑去刑” 、“以杀去杀”。现代法治的立足点与其像很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归结为人性恶,不如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立足于人性恶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堵塞和弱化了人追求道德生活的可能,从而使得国家治理经常表现出治标不治本的效果。这一点屡见于古代和近代历史。而通过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来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条件,这才使得法治在目的论和价值论上具有了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就此而言,现代法治在性恶论之外有望为政治和道德提供一种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十年后,重新思考法治的政治意义,是为了进一步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上明确实行法治究竟是为了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法治的发展方向。十年之后回顾和展望中国的法治,人们已不再如起初那样需要处心积虑地去论证为什么一个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过,在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追问实行法治最终是为了什么。如果缺乏一种终极意义的价值关照,而仅仅将法治视为获得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功利手段,那么,法治下的法律并不排除可以简单粗暴地作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制人治民的刑杀工具使用,法治下的法律也无需以民主政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自己的政治前提,从而也无需通过推动民主进程来为法治的深化开辟道路。秩序固然是法治的一个要素,但法治在此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追求。法学界长期以来所强调的“法制”与“法治”的区分,无非旨在说明,一种缺乏价值引导的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活动,在现代政治背景下还远远称不上法治。
  那么,现代法治究竟需要怎样的价值关照和目的指引呢?从历史上看,这至少包涵两层内容。一方面,法治必须直接受到人权价值的指引;另一方面,法治必须为人的道德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条件。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对于人权的保障是直接的,也是贯穿法律活动的全过程的;相对人权保障而言,法治对于人的道德生活的作用是间接的,它一般并不通过法律直接强制赋予人很高的道德义务,但它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外在权利保障,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它不遏制人的道德精神的自由发展。反过来,法治也将因为保障了人权和公民权利、为人的道德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而获得足够的精神意蕴和道义力量。这是法治的理想。实现这一理想,我们至少需要从价值、政制和法律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价值、政制、法律,或者说,道、政、法,这是立国和治国的三个紧密联系的基本要素。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也包涵着这三个基本要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之后,我们很需要基于历史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法治之道、法治之政和法治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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