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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政治意义

  二、法治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方法。人权价值是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另一个关键区别。古代法家侧重于君主集权,正所谓“权断于主”、“治民一众” ;现代法治则重在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两个联系紧密的基本方面。使政治权力的享有和运行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而要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则必须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从政治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崛兴正始于对政治权力的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深刻认知。对于社会的维持和存续而言,政治权力是必要的;然而,在不受规制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又是容易侵害人权、产生危害的。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和规范,这既是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权力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理性”(rationality)的需要。在现代民主政制下,法律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的最主要方式,政治权力必须合法存在、依法运行。依法治国,至为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为政治权力设定宪法框架、约束机制和规范轨道。在中国古代,由于皇权被赋予了一种天然合法性,皇权的正当性在几千年里很少遭受质疑;而且,尽管皇权一直受到道德劝诫,但对皇权的法律约束机制极不健全。对此,梁启超批评“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谭嗣同也极端地批评“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民主政治以及现代法治正在于克服传统治道在政制上的这一不足。民主政治在政制层面表现为政权为全体人民享有,在治理层面则具体表现为人权和公民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在这两个层面,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都显现出很强的政治意义。
  三、法治是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的有效途径。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都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富强休戚相关。春秋战国时期强盛的诸侯国,大多采用了“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方略;秦国更是以此奖励耕战,最终统一了六国。近代西方各国依靠“法律之治”(rule of law),有效地保障了工商农业的自由发展,直至在世界体系中成为强势的民族国家。古今中外的法治尽管在性质和内容上多有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客观发展这一点上,则具有较为明显的相通之处。就此而言,“依法治国”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被提升到基本治国方略的高度,很大程度上既与中国近代落后挨打的屈辱历史相关,也与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从长远背景看,独立和富强是中国近代历史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发展尚不均衡的国际政治中,它们仍然是中国需要进一步巩固的基本方面。国富民强既是为了免遭欺凌,也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近期背景看,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提出的,这表明了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来防止经济发展受到政治权力的不当乃至非法干扰;另一方面,为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规则形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 就法律与经济发展的联系而言,“依法治国”方略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实际上是息息相通的。总体而言,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都显现出相应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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