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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关系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排除这种竞合。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不当得利制度要恢复当事人之间这种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不当得利请求权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及规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均有其各自的成立基础,当发生竞合时,是否成立自应当分别依其构成要件加以判断,不互受影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的竞合,从不同的立法本意为财产的归属和移转提供保护和作出调整,不可偏废任一请求权功能存在的合理性。
  由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制度的法律效果不同,在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时,受害人如何行使权利与受害人的保护密切联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制度基础,在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的分担等方面都有区别,由于各国的历史、国情、立法理念的差异,时效期间的长短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也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时间长)。根据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获得损害赔偿或利益返还,两者彼此独立,若一项请求权的行使已经达到目的,另一项请求权归于消灭,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9]但受损人不可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而获利。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客观上起到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的效果。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致害人取得的利益多于受损人的损害或受损难以证明而所受利益容易作出判断时,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更有利于对受损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 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制度发挥着取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获取的全部利益的功能,在民事财产移转的法律关系中担负着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移转的作用,在民事财产归属的法律关系中担负着保护财产归属的作用。所得利益既为法律判断为“不当”,应当进行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不仅包括所受利益,受益人本于所受利益所生的利益也应当一并返还,如原物的用益,原物的孳息及使用利益;原物为权利时,基于权利之所得,如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返还的应该是相当于取得知识产权人许可情况下应当支付给知识产权人的报酬;原物被全部或部分毁损的,受损人对原物的代偿亦有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得利,依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如所受利益为劳务或原物已经灭失的情况,应当返还其价额。某些特殊不当得利的发生,财产的移转或归属没有调整的必要,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应当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归结有以下五个主要方面: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因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给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法的给付,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7]P45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中最基本的问题。依各国通说,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根据受益和受损的范围加以确定,受益大于损害,则以损害为准;损害大于受益的,则以受益为准。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根据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而有所不同。受益人不知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善意受益人。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恶意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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