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强调了保护被侵害的依法应归属权利人的利用权能,构成要件是:(1) 一方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利益(2) 他人受有损害(3) 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4) 无法律上的原因,违反法秩序的权益归属内容。
以下就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一下分析:
1、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中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可能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对于后者,毫无疑问,成立不当得利,受损方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或偿还价额。对于前者,侵权行为人因其行为受有利益的,所受之利益违反权益归属而缺失保有利益的正当性的,应当成立不当得利之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为行为的违法性构成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之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7 条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害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抑或仅成立不当得利或是侵权,容后文对这一问题做说明。为了获取对问题更清楚的认识,这里先将侵权和不当得利之债进行简单比较:
首先,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四要件是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方受益,另一方利益受损,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财产损益之变动须无法律上之原因。侵权制度的功能之一是填补因不法行为所生的损害,所以侵权损害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损害程度影响赔偿范围。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的原因所受的利益,所以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必须以侵害人有受益为要件,而不论受益入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行为有没有违法。当受害人难以证明损害程度,加害人受益明显时,受害人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其损害的填补显然更为有利。
其次,责任形式是不同的。《
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某种损害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多种责任形式的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是单一的,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第三,主观过错程度的不同。在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下,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大多较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主观状态不是共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有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有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根本无过错。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受益人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过错程度即主观的善意或是恶意直接影响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