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沉默权不符合我国诉讼文化模式。在有着五千年年历史文化的背景下,似乎已经紧紧给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打上了一个的深刻烙印,中国和已经采用沉默权制度的西方国家存在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均已经设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承认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尊重程序参与者的主体性。把沉默权制度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美国历来尊重个人权利,并强调正当程序则是崇尚个人权利,把个人的诉讼权利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宁可付出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代价,也不愿损害国家司法系统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而我国的诉讼文化传统一向重视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永远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天然地倾向于依赖“官府”解决,因此,我国现阶段即使采用了西方的沉默权制度,也会被我国本土资源和传统观念的力量加以改造。而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国已根植人,那些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过是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手续”,任何程序上的实质性“权利”尤其是与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何有直接冲突的权利如沉默权当然是难以生存的。沉默权的本质在于尊重个人的尊严,规定沉默权就意味着允许个人对官方的追诉进行消极抵抗,以捍卫自己的尊严。根据这一权利,政府不得要求受到刑事追诉的个人协助其实现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中国社会的传统是不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问题。市民法意义的个人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从来都是微不足道的。与强大的政治力量相比,个人根本没什么尊严可言,有的只是官方强加的各种义务。正如当代思想家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起来在自己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被压抑、抹杀。”
(3)沉默权规则缺乏道德上的支持。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公众认为他对警察如实陈述更具合理性。另外,一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他的自然反应往往是尽可能为其行为提供解释,对指控提出疑问、回答疑问或者否定警察对他的指控。只有真正的犯罪人才会保护沉默,规定沉默权的实质是对有罪者提供保护。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无论对于惩罚还是对于保障,均具有积极意义。[7]对有罪者,责令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判明其认罪态度以供量刑时参考;对无辜者,要求他积极与侦察机关配合,有利于迅速查明真相,使其尽早脱离诉讼,并有利于查获真正的犯罪人。据此,法律要求被讯问人如实回答问题,有利于发现事实,惩罚有罪的人和解脱无罪的人。
五、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与1979年的《
刑事诉讼法》相比,进步很大。突出了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但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在该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完全面对侦查机关而尚失,因此确立沉默权正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通过上面的分析,不可否认反对学说的观点所含的合理性,但从总体上讲他们的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除确立说主张的一些观点外,笔者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应该确立沉默权。
1、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1)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98年10月,中国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就是沉默权中不自证其罪的原则。目前我国政府已经认同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国际规范性文件中有沉默权或者可以从中必然推导出沉默权的至少有以下五个: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被判定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84年的《禁酷刑和其他残忍、不道德或有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1985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7节第1条规定:“在诉讼各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无罪推定,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所有被指控的或者指控触犯
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障:<一>在依法被判定有罪之前,被假定为无罪……<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199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到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在执行国际法标准准则方面的立场对于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中国政府既然在上述国际公约或国际规范性文件上签了字,就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在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中贯彻沉默权制度。这样,才能在国际社会树立或者维护一个政治、经济大国守信用,讲法治、重人权的形象。同时,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司法活动中否定的沉默权,这本是自相矛盾的,只有在国内法中明确沉默权,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