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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人权利

  1、在观念上,少数人权利需要积极保护是少数人权利发展未来之路的思想将获得广泛承认;少数人权利保护起始于禁止歧视,必然发展到积极行动和肯定政策的思想将更为普遍。
  2、在未来社会,少数人的地位及其权利的重要性将极大地增强。未来社会是信息社会、多元社会,人口的迁移和人口的流动将遍布全世界每一角落,在人种、宗教、语言等方面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少数人数目将急剧增加。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其广为传播的著作《第三波》中预言,未来的民族国家将会解体,权力将转向地方和团体;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性代表机构将按照有利于宗教、种族和地区利益的方式进行重组。 毫无疑问,少数人权利问题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必将占据重要地位。
  3、在国际国内人权立法中,少数人权利将更加受到重视。在国际上,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将谨慎地在少数人权利的某些方面达成共识,如少数人的概念将逐步统一,更为具体、合理;少数人的保护范围将有所扩大,不仅仅局限于人种、宗教、语言,可能还要涵盖肤色、种族等;政府的积极保护义务可能写入《公约》第27条之中。在国内立法方面,将有更多国家的宪法确认少数人权利,规定政府的积极保护职责;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普通立法将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保障少数人权利的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健全。
  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在于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全面、充分地保障少数人权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尽管在未来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冲突、矛盾依然存在,但我们可以相当乐观地认为,只要实行正确的少数人权利保护政策,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少数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将得到重大改善,种族灭绝、种族迫害、宗教战争的悲剧将不会重演,人类将步入一个更加和谐、充满希望的新世纪。
  
【注释】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国内有的学者把少数人(Minority)译为少数民族,如段洁龙:《国际人权文书与少数民族人权》(载刘楠来等主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笔者认为不妥。其一,少数民族与少数人概念的外延不同,少数人是指人种、宗教、语言方面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群体,而少数民族是历史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显然,少数民族只是少数人中很小的一部分,二者是种与属的关系;其二,少数民族与少数人的英文对应词不同,在英文中,少数民族是Minority Nationalities,少数人是Minority。混淆这两个概念,就可能忽视二者的区别,使部分属于少数人的个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少数人的错误观念随处可见。当人们在数量上处于少数时,就以为自己属于少数人;真正属于少数人的种族群体又往往不把自己当作少数人,而当作《公约》第1条所保护的人民(peoples)。 
  美国学者赫斯特`汉尼姆(Hurst Hannum)在其著作中较为全面地揭示了隐藏在两大集团背后的深层次原因:(1)“少数人”这一概念既不符合把个人主义奉为圭臬的西方国家的理论模式,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2)当代少数人与基本上为异族国家(largely heterogeneous states)的现实已无法靠19世纪发展起来的民族国家,尤其是单一民族国家理论来解释;(3)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都担心:承认少数人权利可能会鼓励分离、独立,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4)目前对于宗教与种族的歧视和不宽容还广泛存在。Cf. Hurst Hannum, Autonomy,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The Accommodation of Conflicting Right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Philadelphia, 1996, pp.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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