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理论上说,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要求对同一类型的事情同样处理,对不同类型的事情区别对待。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一视同仁原则必须有一些例外,考虑到个人特性(需要、才能、性格等)的差异,可以区别对待。 那种传统上的形式平等理论,即个人基于平等的内在价值而享有受到同样尊重和法律同等保护的信念已经受到现实的巨大挑战。显然,如果权利仅仅局限于个人,那么世界上许多人就不享有或不能享有他们的权利。正如凡尔伦`范`戴克教授在质疑罗尔斯的狭隘观点时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团体的确应当享有居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间地位和权利。” 总之,积极保护是少数人权利的逻辑结果,尤其是对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人来说,更是如此。
(3)从现实情况看,少数人在数量上常常居于少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劣势,因而经常成为歧视和偏见的牺牲品。少数人的成员通常被拒于工作、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的大门之外,享受不到其他公民能够享受的权利以及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生活方式。多数人还可能采取政治同化,迁移少数人人口,取缔少数人团体,宣布少数人活动为非法或逮捕少数人领袖等更为极端的手段来迫害少数人。少数人问题的症结在于,少数人形成于遗传,而非自愿,且少数与多数之间的界限分明,即便少数人意识到自己的不利处境,也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如果政府不对少数人提供积极保护, 他们在历史上曾经遭受的歧视和压迫就难以得到补偿,具有特色的文化和宗教习俗就难以得到保障,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就难以得到改观。
(4)从历史上看,对少数人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偏激政策是点燃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战后联合国颁布人权公约、承认少数人人权就是对历史深刻反省的结果。遗憾的是,在当今许多国家,悲剧还在继续上演。历史反复证明: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积极政策或肯定行为(affirmative action)是导致和平和秩序的良方。承认和尊重少数人权利,以暂时的不平等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是解决少数人问题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5)从发展的角度看,少数人问题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少数人问题因人口流动而起。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有增无减,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意识增强,少数人主张权利特殊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截至1993年,在国际社会180多个成员中,估计有3000-5000个在人种、种族、宗教、语言或文化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大多数人的群体(group)。必须认识到,少数人从来就是冲突、动荡和社会不满的根源,同时也是政治变革的催化剂。如果不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就不会形成稳定、有序的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新秩序。
(6)从少数人自身情况看,少数人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是整个人类社会可资借鉴的一面镜子,特别是土著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对于西方工业社会那种非持续性的、自我毁灭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少数人的生存空间极其狭小。如果缺乏积极行动,那些对于人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特性就难以维系和发展。
在当今国际社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识到并赞成少数人应该享有特殊的权利。对少数人权利的积极保护政策有时被误解,有时受到尖锐的批评。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对隶属于少数人的成员在就业、教育以及其他方面优先照顾,实际上是一种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诚然,不适当地承认并保障少数人的权利,不但不能消除不平等,反而会创造出新的不平等。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正确的原则,就不会形成反向歧视。不过,在什么情况下对少数人实行积极保护,怎样实行积极保护,目前学界尚无人进行探讨。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形成反向歧视,对少数人实行积极保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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