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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革命与革命中的人权

  对于人权的普遍主义和平等性问题,应该说罗伯斯比尔对此曾经有过比较深刻的认识。罗伯斯比尔的人道主义思想就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他主张对最残酷的敌人也要予以人道的对待,主张废除死刑以及人道对待罪犯,因为他相信“无论何时,暴虐既不能拯救国家,也不能拯救自由。” [2](P98)暴虐奉行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最终只能助长进一步暴虐的风气,从而使得自由和平等永远成为一种幻想。而人权观念的意义就在于将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弱肉强食的社会斗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实现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另一方面,人权的平等性主要通过保护社会弱者的权利而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在权力、财富、社会地位、人数等处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不是相反。但是社会的弱者和强者又往往是相对的,社会的变迁、个人的人生起伏都可能使人在强者和弱者的地位之间进行转化,因此人权对社会弱者权利始终不渝的保护最终也就等于平等保护了所有人的权利,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此。罗伯斯比尔人权理论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没能始终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他后来主张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固然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是一旦离开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最低限度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要求就又只能成为穷人反对富人的特权,而富人的人权却被置于脑后;另外一方面,罗伯斯比尔后来的人权观越来越倾向于主张人民的人权,而他心目中所谓的敌人、阴谋家、叛徒却被认为不配享有人权。这些观点虽然在当时可能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但是普遍性被特殊性所代替的结果也最终使人权重新被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所代替。此时,一旦罗伯斯比尔自己成为人民的“敌人”,他再希望诉诸人权的保护恐怕就已经无济于事了。
  由于人权理论一开始就是基于重新塑造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必然有一个正确处理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问题。在理论上,自然权利理论主张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和最终目的因而人权高于国家权力,但是在现实性上,又承认国家权力是对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因此制约国家权力就成为保障人权的关键。罗伯斯比尔在这一点上确实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我们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他的著作中流露出来的对于国家权力的不信任感是惊人的,这种不信任感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他最后要求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有罪推定;在大革命的几乎所有阶段,他这种对权力危害性的警惕态度也基本能贯彻始终,这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在雅各宾专政时期,罗伯斯比尔对权力的不信任态度并没有妨碍他赞成权力的集中,因为他后来过于轻信仅凭美德就能够有效制约权力,结果最终使得权力对人权得以轻松挥起屠刀。
  与此同时,尽管制约权力是人权得到实现的最重要的保证,但人权的最终保障则完全有赖于国家权力和人权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因为权力固然是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但也能成为人权重要的保护者;而人权固然需要保障,但要求取消权力的人权也是不可取的。宪政和法治就成为维持两者良性关系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人权不能上升为法律权利和自由,没有受到法治具体而细微的保障,那么它们很容易成为无定型的情感性的存在,这样既容易造成跨界越位,导致无政府状态,也容易给国家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进行干涉的借口,从而导致对人权的压制。法治对于人权的作用就在于将人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既防止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泛滥,也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在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建构起了一道既相依相存、又相互隔离的屏障,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下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空间内的个人自由的和谐统一。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治下的自由怀有深刻的认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的起义不断风起云涌,宪政的秩序根本无从建立,法治原则也不能得到坚持。先是1791年宪法遭到公然违反,继而1793年宪法被永远束之高阁。罗伯斯比尔在对国王的审判中要求以人民审判代替法庭审判,从而开启了政治审判的先河;在雅各宾专政期间,主张以革命专政的司法完全代替自由人权的司法。结果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社会呈现的典型面目就是,不是以人权的名义泛滥的自由不断冲击国家的合法权力,造成无政府状态,就是国家权力以维护秩序的名义肆意践踏人权,造成恐怖和奴役。“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5](P179)的确,如果没有法治的限制和保障,人权要么只是“过大的自由”,要么只能导致“过大的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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