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律的平等原则孜孜以求。在他就任巴黎刑事法庭公诉人职务之时,他曾经声明,“我作为一个公民,贵族一语对我说来,早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只知道有好的公民和坏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民的文官,我不知道什么是贵族、爱国者、温和分子:我只知道一般的人们、被告的公民。”[2](P82)但是在政治形势趋于紧张时,这种法律的平等原则就被政治的划分所取代,好公民和坏公民的划分就被人民和敌人的区别所代替,对公民一律平等的法律保护也就蜕变为对人民敌人的一律镇压。
但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在罗伯斯比尔本人看来是协调一致的。他提出了立宪政府和革命政府进行区别的理论来解释不同的时期应该对人权、自由、政府权力采取不同的态度。他认为,革命是自由反对自由敌人的战争,而宪政是胜利与和平的自由的制度;革命政府需要非常的行动,因为它处于战争状态,因此不能服从划一和严格的法制。“立宪政府主要关怀公民自由;而革命政府则是关怀社会自由。立宪体制下,保护个别人免遭社会权力的蹂躏,差不多就够了;革命体制下,社会权力本身被迫自卫,来击退向它进攻的一切派别。”[2](P159)这时需要把人民的力量集中在巩固的和受尊重的政府手中,但是这个时候政府力量变得空前强大,这样怎样来防止政府蜕变为侵害人权的暴政呢?他对此的回答是“美德”。
罗伯斯比尔主张在革命时期人民管理的工具既是美德又是恐怖,即用人民的美德来保证政府的纯洁,以毫不留情的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美德和恐怖必须结合起来,“没有美德,恐怖就是有害的,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2](P176)为此罗伯斯比尔一方面大力要求公民道德的纯洁化、革命化;另一方面,他认为只要政府和人民有美德,那么对伪善的阴谋分子、叛乱分子进行怎样严厉的镇压都不过分。为了保卫罗伯斯比尔心目中的共和国,他最终废弃法律,因为“对于惩治大罪犯来说,法律不够迅速” ;[2](P166)废除了必需的司法程序,因为他认为问题涉及到拯救祖国时,以证人的供词为基础的证据不能代替宇宙的证明;谁要是拖延诉讼或处罚不坚决,谁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结果断头台落下的人头越多,人权就越发成为一个美丽的泡沫。
四、集权下的人民人权与法治下的个人人权
虽然罗伯斯比尔为了自己的恐怖政策作了理论上的辩护,但是他自己却为此付出了从沉重的代价。他从为人权和自由的呐喊开始,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却以血腥侵犯人权而告终;他将自己视为为了人民自由和平等而与专制权力进行斗争的战士,但是结果自己却被指责为独裁者和暴君。在热月8日最后一次演讲中,他曾感叹“我更没有想到,有一天我会被指责为是那些我曾对之尽过职责的人们的刽子手,被指责为是那个我曾忠实服务过的国民代表机关的敌人。”[2](P202)罗伯斯比尔至死都对此深表不解,他对此只能感到无限悲愤,“我是最不幸的人,我甚至连公民权利都享受不到。我还说什么呢?甚至不许我履行人民代表的义务。”[2](P208)一个时刻愿意为了人权的事业而献身的人,却领导革命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直到自己也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最后死于自己设置的断头台下。这种悲剧既是罗伯斯比尔个人的不幸,也是这场人权革命的不幸。这场人权实践的悲剧证明,尽管《人权宣言》对人权的颂扬令人欢欣鼓舞,但是人权的实现却远不是如革命理论家鼓动宣传的那样简单。我们必须从对人权观念的理解出发,通过解析人权与平等、人权与自由、人权与权力、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寻求实现人权保障的途径。
从人权的固有含义上看,人权是一个与普遍主义和个人自由相联系的概念。它是每个人就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仅凭其具有的作为人的资格就都享有人权,因此人权的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含义,并且这种平等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同时由于人权是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权利又总是意味着自由,因此人权概念一开始就是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中心的;由于 “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4](P4)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也必然首先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权利。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的主体就是“社会各个成员”、“任何个人”或“所有公民”,因此人权概念的精髓就在于真正将权利和自由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平等的个人。正是人权的这种普遍主义和自由主义才使得人权从此成为社会弱者对抗以权力、地位和财富等特殊性为基础的强势群体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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