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达默尔理论对法律解释批判性和辨证性的强调可能会被指责为赋予了法官其不应有的立法权。这个问题在传统上主要为保守主义者所关注,现在则有进步主义者加入进来,其主要针对的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相对同质性以及保守主义者不断增多的现象。埃斯克里奇赞成在司法系统实现更高程度的分化,因为法官具有相同的前理解不利于其对多元化社会的代表性。[45]但他认为也应当重视诠释学所具有的解放性质。当法官面对一个难以理解的文本时,只要其真正投入到法律解释游戏中去,通常能够超越他的许多偏见。美国20世纪的一大批在法律解释上卓有建树的一些法官,例如Learned Hand, Henry Friendly,以及Richard Posner都是由保守的共和党总统所任命的,在进入法院系统时也都带这保守主义的价值观(Hand可能是一个例外),但这并没有阻碍他们创造性的解释法律。诠释学的精神使得他们能够超越自己视域的限制。
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所可能受到的另一个指责是它不能使解释者从“压迫性的”或“被扭曲的”文本中解放出来。诠释学的治疗法的激进程度还不够。埃斯克里奇承认这一点,加达默尔的一些友好的评论者如利科与Warnke也是这种态度。与哈贝马司在社会理论中所提出的理想语言情境相似,在法律理论中有些宪法学者对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所作的一个辩护就是其有助于保护社中的少数免受多数派利用政治过程所造成的侵害。[46]因此,如果法律文本是通过一个被扭曲的对话过程而产生(即利益受其影响群体的意愿未能得到充分表达),或者是存在这种可能,则法律解释应为解释者提供能够对文本预设进行更为尖锐的质疑的机会。然而埃斯克里奇依据加达默尔的理论怀疑对法律的预设进行整全性的“基础主义”批判的可能性,如果考虑到美国的司法机构,实际上也是整个美国的惯例与前理解(它们来自于民主制度的内在的保守性以及对于渐进改革所取得的广泛共识),则这种怀疑更有道理。
【注释】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对于加达默尔而言,在这种情形中可能根本就没有诠释学意义上的“解释”存在,因为文本的视域与解释者的视域是相同的,在此历史距离并不足以使将一个时期的信号“翻译”为另一个时期的信号成为必要。 关于明确陈述规则,参见 William N. Eskridge, Jr. and Philip P. Frickey, Quasi-Constitutional Law: Clear Statement Rules as Constitutional Lawmaking, 45 Vand. L. Rev. 593 (1992)。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强调解释者对于文本解释的创造性和建设性方法。参见,德沃金:《法律帝国》,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49页;第59-62页。这个解释者在德沃金的书中被称之为赫拉克勒斯(Hercules),他是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代表一个坚强有力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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