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德沃金所进行设计的连锁小说的概念是有益的,它最终既不能作为法律解释的描述也不能作为法律解释作追求的目标。更有意义的是加达默尔所建议的更为简答的隐喻-对话,视域的融合以及诠释学的循环。解释是解释者和文本之间就就一特别情势进行的对话。这一对话应当是开放性和批判性的。所谓开放性是指解释者应当向文本学习而文本也应当寻求解释者的指导;视域进行有价值的交融。所谓批判性是指对话和情势为文本和解释者对于对方的预设进行质问提供了机会。从而它们不仅互相学习,也从情境,新的背景中学习。对话的目标是就情境达成共识,融合两个视域。对话者对于相关的历史,如先例,所显示出的共同关注使得这成为可能。
对话的价值只有在解释者以一种诠释学的态度将自己彻底抛入他自己的视域和文本的视域间的游戏中才能得到保证。这一游戏通过诠释学循环的隐喻而实现。这一循环告诉我们如果不理解局部就不能理解整体,而对局部理解又依赖于我们对整体的理解。当解释者从案件(当事人,公平)与法律(它的语言,结构,立法史,以往的解释)当中学习时,对最佳解释形成暂时的认识。而这些结论要经受他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反思而获得的认识的检验,并且实际上也要求他投入回答这些信息所引发的问题的进一步的考察。这一印象-考察-新的印象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中的往返运动。
在简单的案件中,这一往返过程迅速导致一个广泛接受的结论,一个共识。在简单案件中,单纯的法律文本所显示的明显的答案受到特定的立法期待(波斯纳法官)的支持,并且根据现在的政策(Aleinikoff)[40]和案件的事实(亚理士多德)也显得公平;在这样的案件中,解释者与文本的前理解相契合。在疑难案件中,则存在着需要化解的紧张,但不是通过一种视角对另一种视角的强加,而是通过往返式的辩证游戏。
3.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原理的意义
(1)先例
英美法传统上即赋予先前的司法判决对后案中解释者的拘束力。即使后来的法官,甚至多数的法官对并不赞同先例的推理和结论,它也适用于具体案件当中。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仅在例外的情形才允许推翻先例。遵循先例原则对于法律先例比普通法和
宪法先例更为重要;法律先例经常被给予一种其他形式的先例所不具有的“极端强烈的正确性推定”。
遵循先例原则的捍卫者强调这一原则对于保证公众尊重司法判决以及保障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重要作用。加达默尔的诠释学表明遵循先例是解释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先例是一个重要的媒介,现在解释者的通过其与过去文本的进行对话。先例有助于加达默尔的视域交融,因为它是文本的视域通过历史继续扩展的一种方式(因为文本被适用于新的经常不可预见的情形),也是解释者现在的视域的一个部分。无论一个业已存在的先例是否正确,它都已成为该部法律的历史的一般分,从而我们如果要理解法律就必须理解该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