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垄断判决指南。反垄断判决指南由美国判决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旨在保障联邦刑事判决的透明性、一致性与公平性。指南颁布之前,反垄断刑事案件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在成文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与最高刑之间决定的,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反垄断判决指南为法官决定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规定了标准化的计算方法。判决指南规定,个人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为“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商业量”(volume of commerce affected by the violation) [4]的1-5%,最低不得少于2万美元。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刑事罚金基数为“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商业量”的20%,这一基数可根据犯罪点数(Culpability Score)及与其对应的乘数予以调整。如果一个公司所影响的商业量为3000万美元,那么其罚金基数为600万美元。如果该公司没有其他加重、减轻情节,则其犯罪点数为基本点数5点,与其对应的乘数范围为1至2,法官可在600万至1200万美元之间决定一个罚金数额。如果该公司有5000名以上的雇员且有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犯罪等加重情节,则其犯罪点数要增加5点,累计犯罪点数为10点,与其对应的乘数范围为2至4,法官可在1200万至2400万美元之间确定一个罚金数额。 [5]个人的监禁期限,主要根据罪过等级(offense level)确定。根据2005年4月29日修订的判决指南规定,价格固定、划分市场、串通招投标的基本罪过等级为12级(此前为10级),如果“受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商业量”超过了100万美元,则要增加罪过等级,最高可增加16级,每级罪过对应着一个最短监禁期限与最长监禁期限。譬如,如果某公司所影响的商业量为1000万美元,那么其罪过等级就要提高4级,法官将根据第16级罪过所对应的监禁期限范围21-27个月进行判决。判决指南所规定的判决范围具有强制性,法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
3、宽免政策。宽免政策由司法部于1978年制定,旨在鼓励违法者自首,并与政府合作调查违法行为。
宽免政策创造了一种“囚徒困境”:只有第一个向反垄断局报告其违法行为的公司才能获得免诉待遇,如果是第二个,即使仅仅晚了几个小时,该公司及其全体应受罚成员将全部被起诉。这种“胜者夺去一切(winner take-all)”的方法建立了一种竞相自首机制,也导致了卡特尔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信任,而反垄断局却可坐收渔翁之利。 [6]但1978年的宽免政策同时规定,如果反垄断局预计自己能在不久的将来能合理地发觉违法行为,则免诉待遇不能给申请人。由于这一政策不能给申请宽免者稳定的预期,故此,提出宽免申请的人很少,据反垄断局统计,平均每年只有一个。1993年8月,反垄断局修订了1978年的宽免政策,以鼓励公司进行更多的自我揭露并与反垄断局进行。.更多的合作。修订后的宽免政策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如果没有事先调查,宽免就是自动的。换言之,如果.在反垄断局没有进行调查之前,公司就提出报告并满足了该政策的要求,就肯定能获得宽免,不会遭到起诉。第二,即使反垄断局已经开始调查违法行为,仍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第三,如果公司自动获得宽免,所有提供合作的董事、职员、雇员也可自动获得宽免。修订后的政策增加了宽免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因而,申请人数显著增加,平均每月大约有2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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