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须具有熟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专业知识那儿来?持之以恒地学习,反复认真地研究,不耻下问地请教,广泛深入地吸收。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非常多,作为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全面认真学习,扎实掌握。学习掌握得好,用起来也方便得多。比如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法院干警上门对其实行拘留时,他及家人质问干警凭什么拘留人?业务熟的便可托口而出——根据民诉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可罚、拘留,甚至可判刑)。
刑法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你的情况……当事人无话可说。再如离婚案件,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问题,当事人往往以此质问承办法官,凭什么判我离或不离?如果法官业务熟一口气说出——除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具体规定以外,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即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看有无和好可能;五看离婚后的家庭和社会后果,那当事人就无话可说。
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不断修改,有的还在废止。如200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作出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该依
刑法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定罪处罚(3—10年)。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就在此时,我院刑庭审理一件此案,由于此批复从“即日”起参照执行,而下级法院“即日”没有收到,我院审委会正在此时召开,一被告人被定为有罪并决定处以有期徒刑。没过两天,批复见报了,此案也确属批复的第二点内容,于是审委会不得不重新讨论,该被告被判无罪。可是就在同年8月6日,也就是在此批复下发的7个多月的时候,最高法院下发通知“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主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还如,最高院9月30日公布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工资无故拖欠应付25%的赔偿金。可见及时学习和掌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