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侧重于在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来研究行政主体,也就是说在动态的过程中研究行为者。强调对行政主体实施外部管理行为的研究,相应地忽视了有关行政主体以及公务员整体控制的研究。在行政权力膨胀、行政权力优越以及片面强调外部管理,缺乏自律意识等官本位思想依然很有市场的环境下,这种理论研究狭隘,客观上对行政实践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行政民主化、法治化不仅应体现在行政职能部门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公开化、民主化、规范化之上,而且应当体现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公务员内部管理、监督与控制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方面。因而,有关行政组织及行政行为的研究都是不可偏废的,正确认识行政组织法在整个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价值是科学构架行政法学研究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四、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学价值不仅体现在它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法学术语,更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理论, 在整个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基础作用之上,这一理论的显著特征在于:它聚独立性、散见性、整合性为一体。一方面,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它有着自己独立的内容,即对行政主体这一法律有机体的内部构造的研究(有关行政组织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理论的其它内容又散见于, 或渗透于行政主体的整个运作过程的研究之中(如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行为责任的研究),为构架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起着提纲挈领式的基础性作用。换而言之,行政主体理论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而我国行政法学在对行政主体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恰恰是因为未将行政主体理论立于适当的地位,未曾发掘出这一理论完整的涵盖面和深层的理论精髓,从而造成上述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笔者现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谈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明确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上的独立法律人格的实质含义,将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予以正确定位。
如前所述,行政主体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于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因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国家行政权科学、合理地分配于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由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其责,从而减轻国家行政机器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合理配置权力的同时,应加强国家对不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监控,保证国家行政的统一协调,防止行政权力分散。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主体林立,权力分散、权限不明,并且所谓的主体都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负其责。“中央和地方之间权益分配上的非均衡性以及人为因素,已导致中央调控能力的严重减弱,地方短期行为的加剧,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用法律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改变中央和地方关系中随意性强,无约束力等弊端已是事在必行。” 因而, 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中, 明确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上独立法律人格的实质含义,将我国行政主体予以科学定位,对保障行政权力的有序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不仅取决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更取决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成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中央、地方之间分税制的实行, 以及大量行政性公司、事业团体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现状, 对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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