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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的若干问题研究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第四条规定:支票不得经承兑。有承兑记载者,视为无记载。《德国支票法》第四条规定:(不准承兑)一、不得承兑支票。二、写在支票上的承兑说明视为无记载。 
   
   郑玉波著:《票据法》三民书局印行,第251页。 
   
   参见:法国《商法典》第116条,《支票法》第17条。 
   
  郑玉波著:《票据法》三民书局印行,第260页。 
   
   参见张龙文著:《票据法实务研究》第196页。 
   
   参见日本大审院大正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判例,民录1532页。 
   
  台湾票据法138条。 
   
  参见《台湾票据法》第130条138条;《美国流通证券法》第187条。 
   
  我国《票据法》第53条。 
   
  参见《台湾票据法》第69条104条。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德国支票法》、《法国支票法》、《日本支票法》等亦有此规定。 
   
  《日本支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出票人及其他支票债务人,不因付款保证而免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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