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第四条规定:支票不得经承兑。有承兑记载者,视为无记载。《德国支票法》第四条规定:(不准承兑)一、不得承兑支票。二、写在支票上的承兑说明视为无记载。
郑玉波著:《
票据法》三民书局印行,第251页。
参见:法国《商法典》第116条,《支票法》第17条。
郑玉波著:《
票据法》三民书局印行,第260页。
参见张龙文著:《
票据法实务研究》第196页。
参见日本大审院大正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判例,民录1532页。
台湾
票据法第
138条。
参见《台湾
票据法》第
130条、
138条;《美国流通
证券法》第
187条。
我国《
票据法》第
53条。
参见《台湾
票据法》第
69条、
104条。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德国支票法》、《法国支票法》、《日本支票法》等亦有此规定。
《日本支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出票人及其他支票债务人,不因付款保证而免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