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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还较为淡薄。①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大差距。“贵和持中”是中国传统的处世原则,但这种个人化的、纯主观地追求“和”的愿望在他人对其权利的肆意蹂躏下化为乌有。由于每个人都只从主观角度去求和,不能认真对待属于自己的权利,当其权利遭受无端蹂躏时,还不知道如何去加以保护和获得救济。只有当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每个权利主体都真正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时,他们才会知道维护其权利;也只有在人们善于并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里,他人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不是随意践踏,人们历来所追求的“和”才能真正实现。毕竟,“和”不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不是要求人们忍辱求全,它是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中实现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更是需要人们通过努力争取才能够真正达成。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为之而努力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消除权利贫困对和谐社会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要力避以胆怯、安逸、懈怠的心态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逆来顺受,应该不计成败地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7]他说,对被遭致攻击的权利的维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就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18]
  由此可见,人们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实际上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所以,通过主张权利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又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注释】基金项目:刘国主持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贫困与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另一种视角”(06FX34)的前期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国(1968—),男,四川渠县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①本文并不否认经济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而是认为经济贫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不过是一种最终的表现结果而已。从更深的层次去分析造成经济贫困的背后原因,就会发现,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贫困现象都是由权利的缺乏造成的,进而认为权利贫困才是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因素。 
  ② 这种物质贫困又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就是收入低于维持生存所必要的最低水平的一种贫困状态;相对贫困一般是指收入低于全社会收入平均值的一种贫困状态。 
  ① 这并不是说物质对于消除经济贫困毫无意义,在偏远的落后地区,对因地理环境的限制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来说,物质上的支持也许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如通过改善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能够使他们克服恶劣交通环境的限制,从而使他们有可能走上富裕之路。但本文并非探讨所有的贫困现象,而主要讨论的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权利的丧失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事实上,这种因权利的缺乏而形成的权利贫困所导致的贫困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一种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这正是引起作者关注并写作本文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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