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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

  2.民主有助于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密尔认为,任何一个人,当他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人们越是有自保的力量去进行自保,他们就越能免遭他人的侵害。[15]通过提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人们参与各种事务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能够增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自己基本生存的需要,如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等,同时,每个人也都有按自己的发展目标、偏好与价值观选择自己生活的多样化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能否满足,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在民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每个人的需求和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通过充分行使参与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可以防止其权益遭受他人的侵害,避免自身权利遭受不利影响和非法侵害,从而增强对自己权益的防卫能力。
  3.民主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所谓公平机会权利,其核心思想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地位的权利。民主的社会意味着开放的社会,意味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6]各种社会地位不仅要在形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应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去达到它们。每个人,不管他的自身禀赋如何、不管他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都应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公平机会权利的背景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大都会接受由各种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现象而不会产生对立情绪。虽然设想一个完全同一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但民主社会可以设法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有讨论、协商、谈判、妥协的机会和场合,有进入任何行业或领域的公平机会去争取获得事业的成功。只要保障了公民的这些公平机会权利,即使在最终结果上他的愿望未达成,但他也会觉得这是所有措施中最为合理、最为公正的了,他在最终结果上未得到的利益已在被给予的公平机会权利中得到了补偿,即他的愿望和利益实际上已经在另一种渠道中获得了表达和实现。
  (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
  如果说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全面提高是自上而下地消除权利贫困的重要举措的话,那么,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则是自下而上地消除权利贫困的又一重要手段。二者都是消除权利贫困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前者可被看作是消除权利贫困的必要外部条件,而后者则是消除权利贫困须具备的内在条件。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主张以及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就是人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人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维护,以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愿望;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由于当前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通过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不仅有利于强化公众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利于公众在加强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公众只有提高权利意识之后,当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才知道、也才有勇气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才会为维护其权利而斗争。如果人们都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他人就不能或不敢随意侵害别人的权利,当社会上争取属于自己权利的人越多,则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就相对地越少。当社会上出现了没有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的现象的时候,则因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也就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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