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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

  为此,保证人们参与上述程序规则的创制过程就显得异常重要。在限制或剥夺公众参与权的情况下,即使规则的内容可能是正义的,其形成过程也因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而大打折扣。尽管每个人因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差异而在具体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通过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利,让他们都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对共同关注的利益和政策相互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为了实现彼此利益的动机驱使下,他们完全有可能放弃个人最初的立场而形成相对中性的立场,相互体谅而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9]由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而达成的规则获得了全体的同意,他们对于最终结果所可能出现的差异就不会采取那么对立的矛盾情绪了。①参与权在消弭因结果差异所带来的冲突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愿望,人们也会接受在正当程序前提下获得的最终结果,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最终结果的“正确”或“没有错误”,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10]程序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由程序的内在价值要素决定了的。[11]
  总之,消除权利贫困能够满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需要,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使人们在符合正义的程序规则中去获得自身的利益需求,并能够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在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获得平等保障的前提下,即使存在最终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了,这种差异是消除权利贫困之后所无法克服的现象,它本身并非一种不和谐,而是和谐背景下应当加以保护的个体利益追求过程中产生的多元社会的必然现象。
  五、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对策
  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如上的重大意义,为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美妙的人类理想蓝图,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碍和谐社会发展的权利贫困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一)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罗伯特·达尔在其《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的十大长处。[12]其中包括民主可以保证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保证公民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有助于人们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能够使人们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去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追求和平与促进繁荣。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是一种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提出的一种国家管理方式,由于许多权利贫困问题往往都是在非民主的背景下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而造成的,因此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1.民主隐含着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毋庸质疑,在非民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使公民真正获得权利保障的,因为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活的民主性。在现实生活当中,民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13]要达到这些条件的民主社会就必须尊重和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有效的参与是保证公民有参与各种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和决定过程的权利,即让公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见解和看法、与其他公民(包括决策者)平等对话的权利,如果剥夺了人们参与议程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就会造成政策决定权实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某些成员就会有更多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压制其他人的方式而获得成功,[14]有效的参与权要避免的就是这样的局面。相反,民主化的社会生活就是任何与决策有厉害关系的公民都拥有参与相关事项决定程序的机会和权利,保证他们发表意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且他们所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在决策过程中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反映,从而使他们的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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