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明显上升。但由于在“效率优先”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忽视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发展,导致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日趋凸显的情况之下,社会公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社会公平问题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情况有很多种,其中大多数情况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民权利问题。因此,在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同时,更加关注因忽视部分人的权利而造成的权利贫困问题,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由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决定的。
(一)消除权利贫困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应当是一个人们不会仅仅因居住、出身、教育等个体差异而在社会福利的享有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社会。消除权利贫困意味着人们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不因个体差异而被排斥在某些权利之外。毋庸质疑,每个人在出身和智商等个体因素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并非不正义,国家和政府对这种差距不能视而不见,相反有义务防止这种差距的扩大,采取措施改变因个体自然差异所带来的不公正问题,否则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自然起点上的差异进行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调整,不是使所有人的起点变成毫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制定一些制度,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当采取一种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办法,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一种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都能得到满足,如教育、食物、医疗、交通等。这些基本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良好发展的起点和基础,每个人在这些起点上的相对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当所有人享有这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都得到满足的时候,社会上的权利贫困问题就能够得到基本解决,这就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消除权利贫困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和谐社会意味着恰当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不忽视每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是一个无法消弭的社会现实,在此背景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本来就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尽管由于各利益主体因自身禀赋的不同可能造成他们在最终利益结果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可以通过对获取利益的过程进行调整来缓解和消除这种冲突和矛盾,即为人们解决最终利益结果的冲突预先建立一个公众认同的、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一个获得公众认同的程序规则的存在对于消除因最终结果的差异而带来的冲突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可因利益主体对事先达成的程序规则的认同而缓解其心中的不满情绪,而且相对于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而言,具有更为积极的效果。在有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的条件下对过分悬殊的最终利益结果作适当调整,与在相反条件下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相比,前者不仅更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和赞同,而且还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使他们在预先制定的公开的程序规则中通过公平竞争去获取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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