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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

  其他诸如此类收入差距拉大引起的贫困现象,都是绝对不可能仅仅通过给予低收入者一笔金钱就能得到真正解决的,①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低收入者丧失了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它根本上不是由经济贫困引起的,而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
  (二)从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却并未获得真正保障。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民获得保障的正当权利,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典型现象。针对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有人提出农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两种方式并举。然而如今农村地区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再实行这样的城乡差别保障,只能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我们认为,要真正消除城乡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差距,就必须以构建和完善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4]为基础,赋予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为,农村贫困的实质和根源就在于农村权利的贫困,城乡差距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平等权利问题。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有通过赋予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三)从民主法制不完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
  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民主法制尚不完善,离建立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民主法制不完善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不和谐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公民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造成的。如由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保障,对一些贪污腐化行为无法纠正和制止,以权乱法、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缺乏诉求渠道而无法获得及时补救,经常出现投诉无门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从而造成矛盾激化、民怨四起。另外,在当今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公众获得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然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并不高,其民主性和开放性尚未达到能够容纳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落后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程度,政治体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事务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政治不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扩大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权利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为消除广大民众中的矛盾和积怨提供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渠道,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从而能够改善和解决因民主法制不完善所带来的不和谐现象。
  三、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从前述内容可知,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是两种无法相融的社会现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权利贫困,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但并不是只有在消除了权利贫困之后才去构建和谐社会,由于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逐步消除权利贫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一)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公平正义的社会,①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权利保障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亦必须是权利保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各项权利,消除权利贫困。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6]从理论上说,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达到和实现一个和谐的社会。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如果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各阶层之间势必充满矛盾和冲突,就无和谐社会可言。因而要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要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由此可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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