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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法律行为”

   
   例如,李龙主编的《法理学》在第8章“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仍然只是认为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而没有出现任何“法律行为”的字样,而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中则全用“法律行为”;更令人奇怪的是,尽管所使用的概念名称不同,但这两章却居然出于同一位作者之手。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202页以及第279-284页。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这5本教材是: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孙笑狭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卓泽渊主编:《法理学》(第4版),2004年版。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126页。 
   
   同上注,第127-128页。 
   
   李林:《试论法律行为的性质与特征》,《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2004年版,第91页。 
   
   例如,有学者指出,行为应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28页),而有的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参见卓泽渊主编:《法理学》,2004年版,第94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9页。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几乎在期刊上找不到专门探讨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概念的文章的部分原因所在。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页。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参见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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