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

  以上讨论的是作品中思想不受保护的问题。值得注意,仍有观点认为作者对于抽象的思想有控制的权利。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为例。该观点认为爱因斯坦对于相对论的控制不只是确认该理论的最初的发现人的地位的权利。他有权以任何形式出版,有权阻止他人的诽谤和对于表达的修改,也有权反对不适当的占有和剽窃。后一种权利在西方学术上被认为是道德的基础。复制某人的思想然后说是自己的,这是极端错误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仍然是确认了爱因斯坦对于相对论的表达受保护,而不是相对论本身。至于爱因斯坦被确认为对该理论的最初的发现人的地位,这并不是对于抽象的思想的控制,而是对发现权的确认。
  (三)
  二分法还涉及到对思想表达的保护。著作权保护延伸到以一定的媒体形式体现的独创性的作品。保护独创性作品,这是著作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与对于思想表达的保护是相关的。根据美国1976 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当独创性作品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时,表达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独创性是指,表达形式应获得判例法所确认的“独创性实验”的认可,所有应符合宪法与制定法的是,作者所贡献的东西不能够是微小的改变,而应是包含着自己的某种东西。美国的法院认为,独创性意味着比禁止实际的复制要高一层。著作权独创性标准不同于专利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并且比专利中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要低。正是在此意义上,仅仅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受到著作权保护。
  使智力作品具有原创的思想的表达,这正是创作人经济利益所在。著作权中的诸权利依受保护的领域不同而不同,但都集中于对智力作品物质表达或者体现的控制。也就是说,对智力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被赋予对于具体表达的控制。在理解对于作品思想表达的保护时,应注意表达本身有可能是对于他人思想的复制、模仿而来的这样一种情形。例如,复制抽象的思想然后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可能被认为是剽窃,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在演绎作品创作的场合,更存在着对于原作品思想的实质性的利用。如果孤立地看待作品的思想的表达受到著作权保护,就可能会使一部分演绎作品的保护失去控制。一般地说,这里所说的,“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是针对创作者自己的思想,而不是他人的思想。
  其实,思想不受保护可以很容易地被理解:思想的保护是不必要的,在缺乏对思想的保护时,思想照样会被生产出来。相反,尽管同一思想可以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体现出来,每一种特定的思想表达方式却是不同的。这些特定的思想方式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思想、感情、观点、创作风格等。表达的可保护性能使得人类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由于特定的表达中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新的思想的成分,通过著作权中的二分法原则,新的思想也伴随着作品的传播而得以被扩散。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平衡公众接近信息的需要和报偿、鼓励作者创作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