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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与经济学分析

  (二)
  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思想不受保护的合理性,也是认识著作权中二分法的一种途径。著作权法的种种原则,“像思想与表达的区别可以被理解为通过平衡更大的保护的效果——通过减少复制在鼓励新作品的创造——针对减少保护的效果——通过减少创造它们的成本,旨在促进经济效率。”[10] 从直观的角度看,经济学的分析考虑到作品的创作中思想的原创人的利益补偿。Landes 和Posner建议,“通常包含在一种表达性作品中的创制新思想的成本就表达思想的时间和努力而言是较低的。”[11] 在创制新思想的成本比较低的情况下,思想的原创人在补偿个人投资方面相对要弱,而在降低创作成本的过程中通过减少思想的成分其利益也较低。另一方面,若创制新思想的成本较高,创作者通过降低创作成本——通过自己创制新思想而免于利用先前作者的思想而付费,可以使其创作作品的利益增加。但这又不会使思想的原创人在补偿投资方面的利益增加。应当说,思想的原创者和新作品的生产者是具有冲突性利益的。对于作品中思想的原创人的利益补偿,在授予思想的专有权和不保护思想之间,既存在着创作者创作的个人成本和利益问题,也存在着社会对信息的接近的公共利益问题。比较而言,尽管授予思想以著作权保护可以使在作品中创制新思想的人直接收益,但创制新思想的这一作者也同时存在对因利用他人思想而应支付成本的问题。在两者相抵时,结果不一定是净收益;即使是净收益,与因为授予思想的专有权而给社会公众接近自由信息困难方面带来的损失相比,后者仍然要大得多。也就是说,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护著作权中的思想,社会限制这些思想将会一无所获。实际上,由于产生新思想的成本较低,智力创作者完全可以通过表达而从思想市场中收回成本。[12] 如果我们将思想看成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商品,而不是竞争性的商品,那么假定思想是不能被保护的商品,那它就自然根本就不能受到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探讨思想的不可保护性时,一种观点认为思想不被赋予著作权保护是因为作品中原创的思想较少,或者是大多数思想的价值较低,赋予思想的著作权保护将在对创作的额外激励方面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种从作品中思想的价值或者品位的角度论证思想的不可保护性是值得怀疑的。首先,许多主要依赖于著作权为作品的创造提供激励的作品在思想中是如此缺乏的原因是作者不能够收获他们可能开发的新思想的利益。即在表达性作品中思想的较低的价值可能是否认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正当理由。其次,仅仅是因为在一个给定的作品市场作品的价值低,它不意味着从否认保护中会有净收益。如果作品的商品价值较低,从销售它们中所获得的额外收入也低,不过使用者的自负损失也会低。因此,像使用小说的思想可以通过零的成本获得,来自于作者对其周围世界的观察,要么来自于公有领域。但是,如果这是真的,保护那些思想对后续作者并没有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些作者可以不用复制而免费地获得它们。最后,思想的价值的高低不能一概而论。像学术作品,作品的价值主要依赖于其中的思想。至少有一些学术思想其价值远远超过那个思想的特定表达的任何价值——科斯定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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