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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还需要说明的是,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在2006年修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形成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反垄断审查”的内容(第51—54条)。显然,这属于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规则,似乎与反垄断法平等适用的要求相违背,也确实有一些外国投资者这样质疑和抱怨。对此,需要说明两点:首先,它是针对中国.目前现实情况的迫切需要而制定的。由于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反垄断规则(包括并购审查的规则),而近些年来在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有些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急需就此进行必要的规范。而且,就目前的反垄断审查来看,基本上还是在原有对外资管理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没有过多的额外负担。其次,它是在中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制定的一个部门行政规章,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次比较低,在中国正式出台《反垄断法》以后,有关企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肯定要适用《反垄断法》所确立的统一的法律规则。因此,这种反垄断审查规则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当然,这种状况也凸现了中国《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必要,既便于对外国经营者市场竞争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也利于打消其在这方面的相关担心和指责。   
  总之,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既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理念,也应当体现为反垄断法中的具体制度和规则,更需要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中加以落实。这也是在21世纪初衡量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否先进、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
  
【注释】【1】尚明主编:《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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