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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虽然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管制领域可以不适用、至少在若干年内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基于上述理论上和各国实践的发展以及中国的现实,这种观点没有被接受。事实上,从现代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出发,这些领域也没有特别豁免的必要,因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反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因此公用企业基于其自然垄断的特征而享有的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存在豁免的问题,因为这种地位的拥有本身并不违法(但存在通过改革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的问题),而其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如垄断高价、搭售等则没有理由被豁免。多年来,中国公用企业由于竞争不充分而导致的种种弊端一直是广大消费者所深恶痛绝的,这也正是中国政府在深化改革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政府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在改革中逐步打破一些行业的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为市场竞争的开展创造基本的条件;另一方面,将某些仍然需要保留为独家经营的公用企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使其市场竞争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中国反垄断法无疑也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一方面,国有企业属于经营者的一部分,如果因为其投资者是国家就使其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这样的重要法律的约束,就明显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中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如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性行为规则的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业,那么这样的反垄断法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况且,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中还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国有企业。不过,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是不必单独作此规定的,其适用于国有企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理所当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单独规定国有企业的适用正是平等适用的最好体现,因为这使其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没有任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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