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中国
反垄断法也应当尽可能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各类主体。这在多数领域、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和情况就有讨论的必要。这主要涉及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管制领域以及国有企业。在中国制定
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这两个问题就被专门提出并讨论过,虽然也曾有过不同的意见,但最终的结论还是很明确的,即中国
反垄断法应当适用于这些领域。
一般说来,自然垄断就是一个经营者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经营者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垄断。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和某些交通运输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部门,即公用企业。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必须由国家经营,因为公用事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沉淀成本。而一旦公用企业由一家经营,企业必然会追求垄断利润,损及消费者的利益,公用企业又属于经营为大众提供基础服务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因而这些行业又是实行国家管制的行业,并且一般被作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或者豁免领域。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的巨大进步出现了替代技术而使细分行业出现竞争,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也使新企业进入成为可能,新经济学理论和西方国家的管制革命又对自然垄断合理性进行了反思以及对政府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冲突予以了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各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并逐渐形成一种趋势,即转为“一般适用,例外豁免”。例如,欧共体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推进欧洲电信市场竞争和自由化的绿皮书,欧共体理事会于1996年通过电力行业的指令等,均致力于在自然垄断行业打破垄断。德国1998年第六次修改了《反限制竞争法》,几乎取消对公用事业的豁免,其第130条规定:“本法也适用于全部或一部分属于公共部门所有或由公共部门管理或经营的企业……”,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企业等都不再作为适用除外的经济领域,只有供水企业仍可享受豁免。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管制领域,
反垄断法从普遍豁免转向了全面介入。这方面的规定在该法2005年第七次修改中仍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