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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理念的革新——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序

  在伦理目标方面,传统方法观的最大缺憾在于将人工具化,法学方法的最终指向是如何统治人,如何将部分人的利益最大化、永久化。据此,法学寻找的基地是利益,是利益的对抗,且其目标不在于如何合理地分配利益,而在于以利益的对抗为原因,来证明现实规范的必然性。
  传统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法律精神是否相符?答案是不言自明的。进一步的追问是:如何重塑中国法学方法?本书作者鉴于传统法学方法见利不见人的失误,提出法学方法新的逻辑起点;提出“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全新论断,这不啻是法学方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
  现代精神的核心是人性的张扬,是人的尊严的尊重与护卫,是人的自由与解放,是一个大写的人!如果说资本主义是金钱的时代,那么,前资本主义就是权力的时代,理想的时代就应当是对金钱和权力加以规范而达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时代——人的时代!如果说传统法学方法论可以称为“权力法学方法论”的话,那么,玉鸿君的方法论似乎可以称为“人的法学方法论”。他在评析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详细论证了人作为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正当性,并进而对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人这个概念作了严密的解析:人的模式的科学内涵、人的模式的学科渊源,最后的落脚点在法学研究与人的模式构造,以作为本卷的结论,也作为下卷的前提。
  《 法学方法论导论》 是在多年的学术积累的基础上写就的,而非急功近利的浮躁之作,本书最后部分就是以长达6万字的长篇论文为基础的。这虽非法学方法问题,却是为人为学根本的方法问题。这正是当代中国学人所缺乏的,这也是我乐意为之作序的原因之一。
  
【注释】 我国古代涉及方法问题的观念主要有:先秦的正名学说、宋儒的格物致知理论和清乾嘉学派的考据情结等等,这些均具有明显的方法意义。但是,总的说来,我国古代的方法观念未能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除非你用现代方法论对它加以建构。 
   参阅 拉卡托斯《科学研究方法论纲》,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2 页。 
  辩证法一词在希腊的原本含义是对话、辩论,是通过论辩而追求真理与正义的过程,而不是绝对真理式的教条,辩证法一旦成为绝对真理式的教条。就失去了它的方法论意义,而成为言说者垄断真理的权杖。 
  在主流观念里实践只具有检验真理、并受真理指导的意义,它与善没有关联,所以,作为研究真理的方法就与实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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