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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外,它还要探究:特定方法可以提供的贡献为何,其不能贡献者为何,如何才是方法上“正确”的作法,何种作法实际上不能获得无可指摘的结论,因此可认其有方法上的错误。然而,我们也必须明白指出一种广泛的误解:法学方法论既非“法学的形式逻辑”,亦非“解题技巧的指示”,毋宁是诠释学和法学的坚定媒介,其既不能完全归于诠释学也不能完全归于法学。并且,这种“媒介”必须以双向交流的方式为之。
  三、作者的问题路径
  (一)、法学方法论的地位和作用
  法学方法论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作者以设问得方式指出:
  “它是否是法学的部分,因此象法学一样受实证法的拘束,或者他又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我们会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
  对此,作者给出了下列的理由:
  1、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学科体系内的反省)
  具体而言,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法,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对程序的反省不能独立于程序的应用之外,反省或者与应用并肩偕行、或者虽应用之后而来,一句话,反省必须与学科本身紧密相关。这项主张也适用于法学方法论。
  因此,作者指出,“它是某特定法学的方法论-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特定法体系的方法论。”
  在体系内的反省,同时也意味着与自己的座位保持距离。
  “距离”亦即:在进入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要探究:在解释法律或具体化需填补的标准时,我们在何时以及在何等条件下,可以认定此种解释或纳入方式是恰当的。
  行文于此,作者进一步深化了本节的主旨:
  “因此,方法论不只是要描述实际如何进行,同时也要追问某特定的方法的价值及其可能的成效。就此而论,其进行方式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规范性的。其标准显然是该当学科的认识目标。”
  2、“不管愿不愿意,方法论会导致法哲学”。(学科体系外的反省)
  在论述完学科内体系的反省所应具备的两个前提和目标之外,作者把自己的思维进路推倒了学科体系之外的反省。作者指出:
  “即使每个实证法体系的法学各自发展出特有的方法论,其最后要解决的仍是同一问题:如何适当地认识“法这个事物”。只有以一独立于各该“实证”法秩序之外的,法这个事物的特质、其特有的性质为论题的学问,才能答复这个问题:法哲学。”
  然而作者在此特别指出的是:不能因为方法论会导向法哲学就认为其必须片面的从属于特定法哲学的前提,法学方法同样也影响法哲学。实际上,二者在此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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