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者似毫不客气地予以反驳道:“然而,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如此,许多问题会稍微改变其形态而一再出现”。也就是法的“续存”的问题,更进一步讲,也就是如何认识法这个事物的问题。作者指出“不同的法秩序可能在不同的时代对峙作不同的答复;然而问题本身仍会一再出现。、、、在一个时代中,大家以为已经把问题解决了,但答案是以某种缺陷为代价换得的,因此答案并不能长期维持。”
对于诸如克里施曼及所有的实证主义者在此问题上的错误,作者分析了其错误的原因并指出:“他们只留意到法律规定的实证性,换言之,仅将之视为已经被制定的规定;而未视其为:在正当秩序的指导思想下,对于-因人际关系中可能或必然的情况而生之-法律问题提供的可能解答。
随之,作者指出:
“重要的是:法学可以研究法律问题及实证法对此等问题所提供的解答背后之特定法律思想(法律的理由)、其主导的法律原则、一定的事物结构以及,因此等结构而要求之差别处理,借助它们或者可以对前述解答提供根据(使之正当化),或者要求应提出新的解答。、、、法学经常会追溯在其他法律状态中提出的解答,其故在此,就此而论,克里施曼的名言是错了。”
剖析完克里施曼等法实证主义者在此的错误之后,作者引黑克之言从正面指出:
“然而,黑克的下述主张是对的:对法学,除了它的实际任务(促进现行法的适用及续造)以外,不能要求他追求一种与此无关之纯理论的目标。法学的最终任务要协助法的发展。”
最后,作者指出了法学在知识上的另一个贡献,亦即:
“法学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正义的内涵、发现主导性的法律原则,并且在不同的情景下将其具体化、发展成“内部”的体系,借此我们对正当法秩序的原则能有更好的认识。此处的认识,不仅在特定实证法秩序范围内是恰当的,他根本就是法(法这个事物)的认识。获取此项认识,最终虽然是法哲学的任务,然而法学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第七节 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上的自我反省
一、作者在本节试图讨论的问题:
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学上的自我反省。
二、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学上的自我反省简介:
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对法律决定过程的心理分析,虽然这种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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