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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2、法学是我们充分认识到正义的内涵、发现主导性的法律原则,并且在不同的情景下将其具体化、发展成“内部”的体系,借此我们对正当法秩序的原则能有更好的认识。
  三、作者的问题路径
  (一)透过解释或针对“代表性”事件的具体化,将吾人不论得自何处(实证法或者实证理论)的既存评价准则加以澄清,使其可以应用并继续发展。
  为论证这一观点,作者并没有直接指出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为何,而是从反面入手,针对否认这一观点的理论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同时,引入了黑克、加达默尔、克里施曼的观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作者开篇提出了本节试图讨论的问题:“法学或所谓的法教义学(非直接取向于个案的法学)能否提供知识上的贡献,特别会受到那些认为只有纯粹科学性的学科才能提高知识贡献者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作者首先就反对者的观点进行了若干分析:
  1、反对者的理由之一:
  广泛采纳的见解是:只有法逻辑学、法社会学及法史学才能扩充吾人的知识,法教义学则否。认为法学或法教义学的任务只在于“协助”法律事务,并“影响”法律事务。
  对此反对者的观点,作者分析了其原因:
  “之所以对法学独有争论,乃是因为大家相信,只有在不受价值影响的思考范围,运用可量化的方法取得者,才算是知识。正因为大家认识到,法学并非“价值中立的概念工作”,不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教义学(只能作形式逻辑的操作),毋宁主要在作价值导向的思考,正是此种认识使许多人拒绝承认法学已能提供知识上的贡献。”
  作者指出,“关于价值以及包含价值涵义的事物,不能有学术上的知识”,自马克斯•韦伯以来已经走出了绝对教条主义的误区,今天这些问题对人类只具有次要的意义。
  在分析了反对者的这些理由之后,作者从正面指出了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之一,亦即:
  “即使不能做一些让每个人都信服的,关于最终价值的陈述,但是法学这项事实已经证实,下述贡献仍然是可能的:透过解释或针对“代表性”事件的具体化,将吾人不论得自何处(实证法或者实证理论)的既存评价准则加以澄清,使其可以应用并继续发展。”
  最后,作者指出“虽然许多法律家根本没有意识到,但是法学的确创造出一些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它应该足以与原则上不受价值影响的学问并列。”
  2、反对者的理由之二:
  否认法学具有知识价值的另一项理由是:克里施曼所强调的,法学研究客体=实证法的短暂性。亦即“立法者修正了三个字眼,整个藏书就变成了废纸一堆”,因此应予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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