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的改变。
在分析这一问题的时候,作者指出新的法律产生的原因,即:“逐渐发展出来之新的社会事实、基于平均正义、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或危险防止的观点需要做新的规整。新发生的法律问题经常不是立刻显现在眼前,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家通常仍旧以并不适宜其特质的评价观点来处理它。”
“愈来愈清楚显示,仅凭传统的手段、有责原则及损害完全补偿的原则(全有或全无的原则)不能获致令人满意的答案,而研拟新的解答则需要法学的参与。”
2、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立法的改变。
作者指出,在立法准备工作上,法学有三方面的任务:
首先,将待决之务当作法律问题清楚地显现出来,并且指出因此产生的牵连情事。
其次,它必须与其他学科,特别是经验性的法社会学合作,研拟出一些能配合现行法的解决建议,供作立法者选择的方案。
最后,它必须在起草技术上提供协助。
在分析完这三方面的任务并举例说明后,作者指出:法学从来都不是“司法裁判之学”,将法律政治上的要求表达出来,并且为立法者研拟新的建议,这一直是法学的任务之一。
接着,作者指出:“法律专家通常严格区分“基于现行法”以及,“由将来适当的法律”出发所作的陈述。此种区分仍应严守。并非所有的法律政策上的恰当的结论,均可在现行法的范围内,借方法上确实可靠的解释或法的续造来实现。、、、、、、司法裁判开始的,最终由立法来完成。”
之后,作者以富有浪漫主义的眼光和现实主义的基调分析了未来司法裁判工作,指出:“即使未来的司法裁判工作的相当部分将由电脑取代,法学与司法裁判的发展仍属不可或缺。”
最后,作者指名了自己所要阐述的问题的一个结论性的观点:
“发展一些既能取向于一般的评价观点及原则,又能兼顾事件及类型的关联性之标准,借此以促成有弹性的判断,此乃法学的任务。”
第六节 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一、作者在本节试图讨论的问题:
对于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这一节,作者试图讨论二个问题:
其一为法学或者法教义学能够提供知识上的贡献;其二为如果法学或者法教义学可以提供知识上的贡献的话,那么,其在知识上的贡献又是什么?
二、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的简介:
1、透过解释或针对“代表性”事件的具体化,将吾人不论得自何处(实证法或者实证理论)的既存评价准则加以澄清,使其可以应用并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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