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张晓涛
【全文】
2007年4月3号,学生在政法大学读者服务部购买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一书,4月5号开始阅读、20号读完。现将学生阅读此书的读书笔记(部分)整理如下。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事务的意义
一、作者在本节试图讨论的问题:法学对于法律事务的意义。
二、法学对于法律事务的意义的内容简介:
1、对司法裁判提供助力。
2、发现一些现行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
三、作者的问题路径:
(一)、对司法裁判提供助力。
1、开篇点题:法学首须履行一项实际的任务,此点应无疑义。
对于这一任务在成文法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作者指出:“法律不仅必须被一再的解释,也必须被填补漏洞,并且要配合情势的演变;此外,因为复杂性的提高,对概观性及规范间的相互协调之需要亦相对增加;最后,因同等标准的原则(即正义的思想)会产生避免矛盾的要求。
2、以法律实务问题为切入口,指出了法“实务家”的冒险决定并分析了其原因。同时,与教义学的自由性(无时间压迫性)进行了对比。
指出:“实务家受到必须做出决定的限制,因此不能等到问题在教义学中被彻底讨论,并获致有说服力的答案之后再作决定。即使尚无充分的理由,他也必须冒险决定,就此而论,其无可避免的会包含部分意志决定的成分。、、、、、、、、、 因为根据
宪法,他负有受法律及法的拘束的义务。这包括:在解释及补充法律时,他应该运用法学提供的认识及被普遍认可法学方法。”
“教义学家不像法实务家那样受到必须做出决定的强制,他不仅有权利,有时甚且有义务容认,依现今认识的程度而言,现行法并为提高令人满意的解答,当他遇到不能以其他方法派出的缺陷而建议修改法时,他也经常作此主张。”
随后,作者指出法院事务与法教义学二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亦即提供材料与提高裁判基准的特殊关系,是一种互动的交涉关系。
“一方面,教义学提供实务界许多裁判基准,它们常常被引用,有时经过修正,有时也被误解。另一方面,司法裁判提供教义学大量的材料,由这些材料法学才能发展出新的基准。司法裁判依其本质比教义学更重视个案的联系,比较努力寻求个案正义,而教义学家显然较为留意事件的一般性及典型特征。、、、、、、、、、然而整体看来,双方相互学习的意愿显然较之前要高。”
(二)、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