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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公法中心《行政法论丛》简介(附每卷目录及序言)

  完善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公法机制,需要对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双向制约和激励。权利与权力都包含着自我扩张的内在冲动,通过公法对此加以约束,才能使权利的行使和权力的运行都在合乎理性和公义的轨道上行进。约束的重点是权力主体,因其非理性的扩张给社会与个人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为重大。权利与权力也都有可能因主体的懈怠而沉寂,通过公法对此加以激励,才能使两者都焕发出活力。激励的重点对象则是权利主体,执政为民是权力主体的职责。完善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公法机制,也需要在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之间建立进行沟通、协商和对话的畅通渠道,通过各个社会群体相互之间以及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协商和对话,发现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共同面对和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诸种问题。在这方面,亟待加强的是社会利益的表达机制和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机制。要贯通不同利益群体表达利益的渠道,尤其是增强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能力,也要促进公民对决策的有序参与,扩大政府决策民主化的基础。对此,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各种民意在经过一定的整合之后理性地传递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之中,也使得公民有序地、制度化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与之相应的,也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制,促进信息在全社会的对称分布,既对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起到监督作用,又使公民团体的利益诉求和参与行为更为理性和科学。
  构建和谐社会也对公法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以及公法规范的完善提出了深入的要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的公法内部的权利(力)结构调整还需继续推向深入,进一步实现权利和权力配置的均衡化。从面临的现状来说,主要的任务仍是规范政府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在法治化的程序之中增强公民影响政府过程的法律能力,使无论个别化还是抽象化的政府决策具有更强的回应性。此外,从政府过程的配套制度而言,加强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关系,增强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调节贫富差距和地域差别的能力;建立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从泉源上厘清行政部门的权限,解决行政部门的职能交叉和冲突问题;健全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公务员职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和控制,增强公务员的责任伦理;弱化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职能的直接强制色彩,实现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权力的国家化、法院职能的审判化、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和司法程序的公正化,等等,凡此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内在的关联,公法学者应在合乎和谐社会需求的现代公法理念的指导下对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一个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以多元、开放和互动为存在前提,以理性、人本和认同为内核,以合作、互助和自由为目标,和而不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理性的和谐社会是《决定》为我们所勾画的蓝图,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这样一个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的真精神,谋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沟通过去、现在和未来。它将在矛盾和对立中探取共识,在分歧和冲突中寻求合作,求取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共同发展,并逐渐达致社会利益分配的大体均衡。这样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由执政党所倡导,政府所推动,也需要包括参政党在内的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人也在其中具有负有一份责任,既行使公法确认的权利,也履行对于共同体的义务,自觉培育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美德。在这样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公法学者应秉持与此相适应的公法理念,力求为此做出自身的贡献!
  
  第9卷
  目录
  卷首语坚持科学发展观 推动公法理论创新
  基础理论研究
  行政法规范解释- 高秦伟
  关于行政契约理论与制度走向的对话- 于安 余凌云
  论地方立法权能的扩张趋势- 崔卓兰 刘福元
  论城市规划中的私有财产权保障- 陈国刚
  西方主要宪政国家紧急权体制之演进- 戚建刚
  专题研究——行政诉讼专题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论解释-王贵松
  对“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钟瑞友
  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 王天华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黄学贤-
  行政确认诉讼研究-黄启辉
  外国行政法
  反重构之后的行政法 - 毕洪海、沈晓建
  法律与公共行政- 张世泰
  行政法学方法研究
  公共选择方法论限度探析- 金自宁
  判例分析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湛中乐 韩春晖
  读书札记
  法学视角下的新治理- 王新艳
  超越管制的治理模式- 王卫明
  信息权力的博弈:透明与不透明之间的平衡 - 毕雁英 韩春晖
  行政法学的新脸谱 - 骆梅英
  资料
  2004届博士论文摘要
  2004届硕士论文目录
  卷首语
  坚持科学发展观 推动公法理论创新
  罗豪才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强调,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任务,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全面落实这一战略任务,对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依靠法制特别是公法的保障。公法要发挥保障的功能,实现公域之治的目标,其自身也必须不断创新。公域之治的模式选择与公法规则之间具有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特点,这就决定着一旦公域之治模式由国家管理变为公共治理,那么与国家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公法就应当转变成为公共治理导向的公法。这种在公法制度基础、制度结构与机制设计三个维度同时展开的全方位公法变革,集中体现为从以国家管理为轴心而展开的传统公法,转变为与公共治理相匹配的现代公法。有鉴于此,我们公法学者要认真学习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回应时代要求,积极推动公法理论创新和公法制度变革。
  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且对于指导我们的法学研究,特别是公法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拓展研究视野。事物总是普遍联系的,对法律现象我们既可以从法学角度加以观察,也可以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角度加以观察。比如,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正在引起重视的软法可以看作是两者的接合部,因此我们既要研究公域的硬法问题,又要拓展思路,研究软法问题;既要研究硬权力问题,又要研究软权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反思、修正传统“法”的概念,并推动公法体系朝着“刚柔相济、硬软兼施”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活生生的软法规则进行研究,可以避免传统法学只注重研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带有国家强制力色彩的硬法的局限性,为法学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全面提升法学理论品质,增强法学研究的时代性、回应性与科学性。加强对软法的研究,还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宪政制度的理解,有助于贯彻落实依法执政,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关于软法与软权力问题,我们将另文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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