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大公法中心《行政法论丛》简介(附每卷目录及序言)

  公法研究要将“执政为民”作为其思想基础。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是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纲领和执政宣言。“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对执政为民思想的进一步诠释。如何加强、巩固和发展公共权力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民群众良好的信赖关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增强公共权力的公信力,这也是公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这里有必要指出,我们研究公法,应进一步更新观念。研究法学不能拘泥于法律规范的研究,尤其是现代公法,如仅仅研究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与此相关联的政策、方针、原则也应纳入研究的范围。再如,传统的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偏重于研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及其特征,视野较窄,难以突破创新,与时俱进。公法同政治理论、制度、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我们不能不研究这些问题。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十分丰富,从公法的角度观察,不限于以上几条,还有许多精神值得我们认真领会。公法受国情、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很大,在公法研究中,借鉴外国是必要的,但本土资源是最主要的,我们要立足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法学,要继续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加强公法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8卷
  目录
  卷首语
  罗豪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法视角
  
  基础理论研究
  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关系的发展史
  查庆九: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行政法机制
  方军:行政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
  苏西刚:社团自治的基本原理
  张吕好:社会转型与行政权力的社会化
  赵永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互动
  陈天本:纠错制度的不足与反思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
  李凌波:行政规划基本范畴研究
  专题研究
  蒋岚:论行政诉讼的诉讼利益
  王喆: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交叉问题
  沈军:中国行政检查问题研究
  刘东生:行政复议制度发展障碍分析
  外国行政法
  夏皮罗(毕洪海、沈晓建译):反重构之后的行政法:重建对实用主义政府的信任
  判例分析
  牛致中:由领汇诉讼风波看香港行政法治中的若干问题
  学术动态
  于安执笔: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和应急管理法专家建议稿及说明
  读书札记
  杨建华:英国公法的传统与变革——从研究方法的视角解读《公法与政治理论》
  温恒国:行政法的自生——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评介
  【资料】2003届全国部分院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摘要
  卷首语
  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法视角
  罗豪才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一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文件,它意味着执政党将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之下,综合运用与治理现代国家相协调的多种治理方式,不断增强执政能力。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是与我们国家的伟大复兴息息相关的大事,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这部文件也将对中国公法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需要公法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领会、研究和阐释。
  《决定》一个引人瞩目的方面是把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结构由政治、经济、 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极大地深化了社会主义事业的概念和内涵,扩大了它的外延。《决定》还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强调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执政实践中的体现,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勾画了总体蓝图。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范目标是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为其物质基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加强为其政治保障,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不断巩固为其精神支撑,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促进前三者的不断发展。这一规范目标指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载体,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原则和精神。在这一社会中,各种制度和机制协调稳健地运行,全体人民在其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会整体充满活力,呈现持续发展的态势。
  这一规范目标的指明也为法律学者提出了新的命题。在步入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建设一个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能离开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思考法律在这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所应起到的作用是法律学人义不容辞的职责,以对在现代社会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公法作为思考和研究对象的公法学者则尤为如是。
  从广泛的意义上,公法是调整个人和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核心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要尊重人,尊重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地位。这种尊重的重要体现是现代公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推动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根本力量包含在人创造的愿望和能力之中,以公法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个人的尊重,有助于激发个人所内在包含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要保障社会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个人既是独特性的个体又是共同体中的一员,共同体的命运和个人的命运休戚相关,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发展是个人获得持久自由的前提和条件,个人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要对共同体尽到应尽的义务,分担共有的责任,并在某些方面做出适当的节制和容忍。这表现为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这几对现代公法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
  自由蕴含着人的精神创造力,是与人自身相关的价值,秩序是人以群体的方式共同生活的必需,是与人类社会相关的价值,这两者都是人类文明社会的根本价值,两者相互界定,不可偏废。个人的自由应当获得尊重和保障,同时,自由也要通过规范化的渠道和方式正当地行使,以避免自由之间的过度碰撞以及自由演变成欲望的无限扩张。公平是社会群体分配的基本规则,要求使个体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获得其所应得的部分,效率则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要求社会资源以最有利于其再生产的方式进行配置,两者都是社会分配体系的基本元素。良好的社会分配秩序既要使个人的所得合乎其所作的贡献,又要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与人的尊严相称的生活、坚持对弱势群体的必要扶助,从而实现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这两对基本价值范畴在公法中又具体体现为公法对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的配置关系。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法应体现私益与公益的适度分立,对两者都予以妥善保护,在此基础之上寻求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协调并处、相互促动、相互增益,在提高个人福利的同时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法突出体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既使公民有能力保护自身利益,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制约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也使国家有必要的手段组织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和追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法发展的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公法理念。不同的公法理念对待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间关系的观念是有所不同的,其中不乏割裂这四对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片面强调一者而忽视另一者的观念。例如,极端强调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绝对性、至上性,视公法为国家管制人民的工具;或者极端强调私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把限制和压缩国家权力视为公法唯一的目的。传统的公法观念及其表现形态在我国公法的发展中也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认为,这两种传统的公法观念片面夸大了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从而营造和助长双方之间的对立,加剧了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利的失衡,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不相吻合的。从公法制度的实践来看,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权力结构严重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情况有很大的改变,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权利(力)结构失衡、利益结构失衡、公共治理的失调。这与上述的公法观念有一定的关系,同时也反映了转型社会的某些特征。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法应致力于解决上述不和谐的状况,应体现和而不同的精神,力求实现权利(力)配置结构的均衡化,努力达致私益与公益的协调并进、良性互动、合作双赢。在这样的公法理念的指导之下,才能实现有益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公法机制和制度。从这一意义上,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已对公法学的革新提出了内在的要求,对传统公法的理念进行变革,创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使命的公法理论及完善相应的公法机制和制度,应是中国公法学者的迫切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