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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下)

  有学者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影响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虽未明确赔偿的范围是否延及可得利益,但也未对解约后之索赔作出限制,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的原则,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106]
  六、侵权法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刚接近尾声,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就拉开了序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重心逐步从物权法向侵权法转移过程中,学者的研究方向也在转向侵权法。[107]侵权法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加,争议的问题也从立法模式扩展到具体的制度。
  (一)侵权法的立法模式
  有学者也认为,在未来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侵权行为编,是侵权法重要地位的反映,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采取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结构模式,对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客观过错制度、就他人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严格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108]
  侵权法的本质是判例法,因此,侵权法的法典化难度远远大于其他民事部门法。有学者从侵权法的法典化角度出发,指出在英美法国家中也存在理论梳理的努力,如过失侵权责任即是类型化长期努力的结果,是“侵权法规范抽象化倾向的体现”[109]。美国《侵权法重述》可以被视为美国学者对侵权法法典化的努力成果。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侵权法也处在一般条款与具体侵权形态列举的矛盾中。就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作出分析,认为应当选择“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110]此外,从损害是否可以救济的角度也可以提高侵权法的法典化程度。[111]我们认为,侵权法的立法工作也是我们重新整理现行民事特别法、行政法中侵权规范以及侵权判例法的最好契机,此种“再法典化”的工作对于统一和完善我国侵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二)过错责任
  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指出现代侵权法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传统侵权法的核心和灵魂。20世纪之后,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严格责任原则和经济分析法学的成本效率原则的冲击。[112]我国侵权法的重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中心,而如何判定过错是一个棘手的 问题。有学者主张,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完善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有助于提高侵权法的司法可操作性。[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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